台灣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是台灣當局為促進和規範台灣與香港及澳門之間的經貿、文化以及其他關係制度的條例。於1997年4月2日公布,全文共6章62條。該條例主要內容包括: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澳門保持直接往來關係,香港或澳門船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航行至台灣地區,但如果出現以下某種情況時,台灣當局就可以予以限制或禁止: ①可能危及台灣地區的安全。②香港或澳門對台灣的船舶採取不利措施。③船舶為內地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租用、投資或經營。
在台灣、香港或澳門註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經過 “交通部” 的許可,可以在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地區飛航,但出現可能危及台灣地區安全時,台灣當局可以予以限制或禁止;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結構在台灣的投資,應遵守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的規定; 台灣的金融保險機構經過許可,可以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在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的條件下,香港或澳門在台灣地區發行幣券應遵守 《管理外匯條例》的有關規定;香港或澳門的資金進出台灣地區,為維護台灣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時,應該制定管理辦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台灣與香港或澳門的貿易維持直接方式; 在條例實施後,如果香港或澳門的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危及台灣的安全時,台灣當局可以停止執行部分或全部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