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餐飲行業協會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烹飪技藝,餐飲服務,餐飲文化研究,餐飲教育培訓,烹飪與食品營養研究,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餐飲行業協會
  • 性質:行業協會
  • 地區:台州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名稱為“台州市餐飲行業協會”(英文Taizhou Restaurant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TRSA)。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自主、自治、自養的原則,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溝通政府與餐飲業之間的聯繫,指導全市餐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繁榮台州經濟服務。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貿易與糧食局。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台州花園山莊”內(台州市椒江區康平路赤龍山腳)。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餐飲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風建設;
(二)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承擔政府和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的行業有關工作,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參與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參與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組織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等;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引導幫助餐飲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行銷策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六)開展飲食文化、飲食品營養、烹飪理論和技藝的研究,受委託組織餐飲行業科技成果鑑定與推廣套用,促進台州菜點和餐飲食品的開發與經營,推動餐飲食品操作技藝的工業化與產業化;
(七)組織指導餐飲行業的職工教育與培訓,提高行業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協助主管部門或受委託,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企業等級和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工作;
(九)組織餐飲行業的烹飪技術,餐廳服務技術比賽,開展國內外餐飲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創辦餐飲業刊物和網站,向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拓展行業宣傳輿論陣地;
(十一)組織有益於餐飲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台州市餐飲行業協會”(英文Taizhou Restaurant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TRSA)。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自主、自治、自養的原則,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溝通政府與餐飲業之間的聯繫,指導全市餐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繁榮台州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台州市貿易與糧食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台州花園山莊”內(台州市椒江區康平路赤龍山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餐飲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風建設;
(二)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承擔政府和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的行業有關工作,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參與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參與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組織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等;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引導幫助餐飲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行銷策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六)開展飲食文化、飲食品營養、烹飪理論和技藝的研究,受委託組織餐飲行業科技成果鑑定與推廣套用,促進台州菜點和餐飲食品的開發與經營,推動餐飲食品操作技藝的工業化與產業化;
(七)組織指導餐飲行業的職工教育與培訓,提高行業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協助主管部門或受委託,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企業等級和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工作;
(九)組織餐飲行業的烹飪技術,餐廳服務技術比賽,開展國內外餐飲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創辦餐飲業刊物和網站,向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拓展行業宣傳輿論陣地;
(十一)組織有益於餐飲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各縣(市、區)的餐飲行業(烹飪)協會,餐飲業的公司、集團與飯店、酒家、飲品吧等,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餐飲(烹飪)學校、研究機構等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凡依法成立,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經批准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餐飲企業職業經理人,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的烹調師、麵點師、餐廳服務師,相當於中級及其以上職稱的教師、醫師、營養師、研究人員、藝術家和烹飪文化研究工作者,從事餐飲業工作多年、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熱愛餐飲(烹飪)事業,均可自願申請,經批准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協會會員介紹,由本協會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單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實行替補制)。對於熱心餐飲(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凡經批准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團體會員發給銅匾,個人會員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和本協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對發展餐飲(烹飪)事業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申請,憑以註銷會員資格,收回銅匾或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收回銅匾或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召開一次,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和顧問,聘任副秘書長(工作區主任);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可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工作區主任)組成。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已建立分支機構“名廚專業委員會”(“名廚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同時為本協會的會員)。今後發展方向:擬設立餐飲業企業家或職業經理人專業委員會、餐廳服務專業委員會、西餐專業委員會、飲食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等。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支出:
(一)常設辦事機構的正常開支;
(二)召開會議和舉辦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印資料、會刊和圖書資料支出;
(四)對本協會工作做出顯著成績者的獎勵;
(五)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收支由秘書處按本協會財務制度管理,並定期向理事會提出年度預、決算報告。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決定停止活動、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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