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審計局軟體正版化工作管理辦法

《台州市審計局軟體正版化工作管理辦法》是台州市審計局關於軟體正版化工作管理的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審計局軟體正版化工作管理辦法 
  • 發文日期:2016-11-21 
  • 發文單位:台州市審計局 
第一條 為推進本局軟體正版化工作,切實增強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7號)、《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2013〕88)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2010〕155號)等精神,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正版軟體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四條 成立局軟體正版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全局軟體正版化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局長為局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負責人為軟體正版化工作直接責任人,各處室工作人員為軟體正版化工作具體責任人。全局幹部職工要切實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自覺使用正版軟體。
第六條 軟體正版化工作重點範圍:作業系統、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
第七條 局軟體正版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一次的自查整改,對各處室正版軟體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登記在案。
第八條 每年根據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軟體採購、報廢計畫,並將軟體採購費用納入年度預算,確保軟體正版化工作資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九條 規範正版軟體採購,購買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符合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要求,並在確保信息安全的情況下,做好與信息化工作的結合。
第十條 建立規範的正版軟體管理台帳,對各類正版軟體進行登記。內容包括:軟體名稱、版本、許可證(授權書)編號、使用部門、使用人等。有關的軟體介質、說明書、使用許可證(或契約)等相關物品和資料統一由局軟體正版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加強軟體正版化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操作、使用軟體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員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使正版軟體更好地服務於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充分注意、嚴格防止和及時處理可能侵犯軟體智慧財產權的風險事項:
(一)計算機內已安裝未獲授權的軟體,應立即卸除。
(二)對以團體身份獲得特許使用權的軟體,需確保軟體安裝的數目不超過購置的軟體特許權證書數目。
(三)購買新的計算機時,已預裝相關軟體的,要核對該軟體是否已獲得適當的特許使用權,及取得相關證書。
(四)未取得著作權擁有人的明確批准,不得複製及更改軟體。
第十三條 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複製和銷售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複製品。
(二)在購買計算機等設備時,要求或允許銷售安裝非正版軟體。
(三)超越授權使用許可契約的要求擴大安裝範圍。
(四)未經授權把計算機軟體放在網上供他人下載。
(五)明知是未經授權的計算機軟體而從網上下載。
(六)故意規避或者破壞軟體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著作權而採用的技術措施。
(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計算機軟體權利管理信息。
(八)在計算機維修過程中,正版軟體使用人不得放任維修人員任意卸載正版軟體,安裝非正版軟體。
(九)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正版軟體。因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正版軟體而造成著作權糾紛者,由軟體提供人承擔一切後果。
第十四條 把軟體正版化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內容。凡違反本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局軟體正版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要對全局的辦件正版化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上報局正版軟體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凡使用非法軟體損害全局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一經查實,除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外,視情追究相關處室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軟體使用人無故造成軟體資產流失的,原價賠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局軟體正版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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