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交通運輸行業隨機抽查監管辦法》是台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交通運輸行業隨機抽查監管辦法
- 實施地區:台州市
台州市交通運輸行業隨機抽查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推廣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監管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通運輸隨機抽查監管辦法〉的通知》(浙交〔2016〕2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機抽查”,是指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開展的日常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條 隨機抽查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隨機抽查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應當遵行適度的原則,應當堅持執法不擾民與監管不缺失相結合,確保隨機抽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積極推廣隨機抽查,不斷提升隨機抽查在執法檢查中的比重。
第六條 隨機抽查不適用下列執法檢查行為:
(一)因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或者專項整治開展的執法檢查;
(二)需要覆蓋轄區所有同類市場主體的執法檢查;
(三)針對流動執法對象進行的路上、水上巡查和定點檢查;
(四)重大節假日、重大群體性活動期間或者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應急事件開展的執法檢查;
(五)轄區內同類市場主體少於三家的;
(六)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監督檢查措施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法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有專門規定的;
(八)其他明顯不需要實施隨機抽查的情形。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交通運輸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隨機抽查工作,不得隨意實施未列入清單的執法檢查或改變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在省級名錄庫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建立本地區、本單位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市場主體名錄庫和隨機抽查清單,對具體工作進行細化和量化。
相關名錄庫及清單應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隨機抽查事項的抽查比例和頻次應根據行業管理需要確定,抽查頻次應不低於每年一次。對同一市場主體的隨機抽查一年內應不超過二次。
第十條 實施隨機抽查,執法檢查對象應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經營場所在本單位轄區內的企業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應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的本單位人員中隨機抽取。
需要具備一定專業技能的執法檢查工作,應從相應專業執法人員中隨機選派。
第十一條 隨機抽取執法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過程應有完整的記錄,鼓勵各單位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建立電子化隨機抽取機制。
實施隨機抽查前須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不同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行業信用評價狀況良好且連續二次抽查均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下一年度可降低隨機抽查頻次。存在一年內被投訴舉報二次以上、已列入各類經營異常名錄、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或涉及安全生產重點領域的市場主體,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三條 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一次性完成。涉及多個執法機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牽頭組織並實施聯合抽查。
第十四條 隨機抽查應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實施。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對檢查過程進行全程記錄,及時製作執法檢查案卷並歸檔,具體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及執法文書製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執法檢查人員應按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程式依法處理;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或者涉嫌犯罪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隨機抽查處理結果應及時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和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各單位開展隨機抽查過程中,不得妨礙被抽查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抽查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