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台山市人民法院職能是判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工作。
2、辦理院務會議、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3、承辦審判委員會會務及其日常工作。
4、負責法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5、負責該院的保密工作、密碼管理、機要傳真、印章使用管理、打字複印工作。
6、負責檔案、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
7、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報告,編寫簡報、信息動態。
8、負責該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9、負責該院的司法統計工作。
10、負責該院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11、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
12、負責上級法院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及該院黨組要求督辦的來信來訪案件的回覆工作。
二、立案庭
(一)立案
1、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刑事公訴案件的立案登記;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的立案登記,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破產、執行(含委託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為了方便民眾,凡來立案庭要求立案的案件,經審查符合立案案件的,均應進行立案,立案後分別移送有關法庭審理。
3、負責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
4、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並執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5、辦理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6、負責應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7、計算並通知原告(申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示(申請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
8、統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9、辦理上級機關和該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立案、編號和督辦工作,並回報或者轉報結果。
10、檢查和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11、負責立案後,移交審判庭前的文書送達工作。
12、負責外地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的委託宣判和送達。
13、負責超標的案件管轄的請示。
(二)信訪
1、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諮詢工作。
2、處理上級領導機關、上級法院交辦、轉辦的有關信函及報告。
3、處理該院領導交辦的信訪工作。
4、檢查和指導人民法庭的信訪工作。
(三)流程管理
1、負責立案後對案件的排定工作。(立案後,即排定主審法官,並將案件移交審判庭。審判庭確定開庭日期後送回,然後排定跟案書記員、開庭地點。)
2、對該院登記立案的訴訟案件審限進行全面跟蹤、督辦。
3、負責該院各庭案件延長審限的報批工作。
三、刑事審判庭
1、依法審理該院管轄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訴、自訴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依法審理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刑事案件。
3、依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
4、協助上級法院審理在我市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5、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解指導及協調工作。
6、開展審判工作的調查研究活動。
7、結合辦案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1、指導人民
法庭的工作,組織完成民事審判工作任務。
2、審批法庭報送的判決案件和簽發相關的法律文書。
3、承辦以下民事案件:
(1)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房地產糾紛案件。
(3)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一審時本庭承辦的除外)。
(4)院領導交辦的重大、疑難、複雜或其他民事案件。
4、總結民事審判工作經驗,編纂和收集民事審判典型案例和優秀法律文書。
5、負責民事案件抗訴登記和相關手續,並負責將該類抗訴案件移送立案庭統一上送。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1、指導人民法庭的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組織完成民商事審判工作任務。
2、承辦以下案件:
(1)在該院立案庭起訴的所有商事案件。
(2)該院管轄的標的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商事案件。
(3)發回重審的商事案件(一審時本庭承辦的除外)。
(4)破產案件。
(5)院領導交辦的重大、疑難、複雜的或其他商事案件。
3、審批人民法庭報批的民商事案件及簽發相關的法律文書。
4、總結民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編纂和收集民商事審判典型案例和優秀法律文書。
5、負責民商事案件抗訴登記和相關手續,並負責將該類抗訴案件移送立案庭統一上送。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1、承辦以下案件:
(1)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
(2)民一、民二庭審結後抗訴被發回重審的案件。
(3)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2、總結新類型民商事案件的審判經驗,編纂和收集典型案例和優秀法律文書。
3、加強與民二庭的聯繫,及時向該庭報送民商事的抗訴案件和負責完善相關的手續。
七、行政審判庭
1、審理行政案件
2、審查行政非訴申請執行案件。
3、審查當事人向該院提出的執行複議申請並作出答覆。
4、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
5、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繫,總結行政審判和非訴執行申請審查的工作經驗,編纂典型案例和優秀法律文書。
6、負責行政抗訴案件和非訴執行申請審查案件的登記並完善相關的手續。
八、審判監督庭
1、審判上級人民檢察院對該院各類生效裁決提出抗訴的案件。
2、審查處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中級法院二審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該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決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4、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督促檢查。
5、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
6、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
7、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以及領導交辦的案件。
8、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解指導及協調。
九、執行局
(一)執行局內設機構
1、該院執行權力中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分開行使,執行局設立裁決組和執行組。裁決組分為兩個組,每個組為一個合議庭;執行組分為四個組,其中包括法警大隊的執行人員。
2、執行裁決權由執行法官行使;執行實施權由執行法官和不具備法官資格(包括法警)的執行人員行使。
(二)執行裁決權的職責範圍
1、裁定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
2、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
3、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裁決。
4、依法決定將執行標的物委託拍賣或變賣,確定拍賣底價;
制定多名債權人參與分配方案。5、裁定以物抵債。
6、裁定中止、終結。
7、其它執行裁決事項。
(三)執行實施權的職責範圍
1、送達有關執行法律文書。
2、調查、核實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3、實施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拔、委託評估等措施以及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4、依法決定對妨礙執行行為人實放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辦理執行款物的交付。
6、其他執行實施行為。
(四)執行該院審結生效的所有案件。
(五)執行局要加強對全院執行案件的管理、協調和監督,確保執行工作公正、高效。
十、審判委員會辦公室
1、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負責該院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
3、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進行程式性審查;
4、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5、組織討論重大、疑難或新類型案件並提出法律適用意見;
6、協助組織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審參議;
7、協助指導該院其他有關審判工作。
十一、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1、負責該院書記員的統一管理,對速錄員集中進行管理,集中使用。
2、負責該院書記員各項工作的統一安排。
3、負責裁判文書送達、訴訟檔案立卷等輔助性工作。
4、負責書記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1、負責該院機關行政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和訴訟費管理及指導、監督人民法庭訴訟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2、負責該院基本建設及人民法庭的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3、負責該院辦公樓環境衛生、車輛、食堂、接待等後勤服務性的管理工作。
4、負責該院審判人員服裝、法院裝備的管理工作。
5、負責槍枝、彈藥、械具的管理工作。
6、負責該院計算機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規劃、管理工作。
十三、政工科
1、負責全院隊伍的政治思想、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
2、負責全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管理工作。
3、負責全院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畫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
4、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
5、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組織落實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
6、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和該院司法警察警銜報批工作。
7、研究制定該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
8、組織管理黨建工作和離退休幹部工作。
9、組織協調工、青、婦等民眾組織。
十四、紀檢組
1、在市紀委和院黨組的領導下,負責該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該院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黨紀、政紀的情況。
3、受理對該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該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
4、查處該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5、受理該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隊
(一)負責法院院內的一切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好該院值班室的值勤人員,確保法院的安全。
(二)在各項審判中履行如下職責
1、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2、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鑑定人,傳遞證據材料。
3、送達法律文書。
4、執行傳喚、拘傳、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
7、執行死刑。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參與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採取以下執行方式
1、跟案執行。派出法警參與執行局對某一案件的執行。
2、集中執行。遇到重大執行活動,在院長的統一指揮下,集中警力,依法採取了強制措施,保障執行活動順利進行。
(四)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以及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計畫,組織教育培訓,依法管理好警用裝備。
十六、人民法庭
(一)職能要求
貫徹管轄屬地原則,重點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一般民事糾紛和標的額較小的民商事糾紛,原則上一律由案件所在地人民法庭審理,未經立案庭或院領導準許,不得上交和移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立足於化解民間矛盾,預防惡性事件發生,確保一方穩定。
(二)具體職責和工作任務
1、審理的案件
(1)承辦本轄區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訴訟標的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下(被告在本轄區)]。
(2)辦理本庭審結的申請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三日內移交立案庭。
(3)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2、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協調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
3、總結審判和法庭工作經驗,向機關報送典型案例和優秀法律文書。
4、搞好本庭的設定、車輛、財務、內勤管理,及時做好案卷歸檔和各類登記工作。
辦公地址
廣東省台山市台城平湖路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