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檢驗性原則

卡爾納普提出的一條比證實原則緩和、但比可驗證性原則嚴格的經驗意義標準,其內容是:對於一個被可能的、可觀察的事件所驗證的語句,如果人們能夠提出一種可以隨意地產生這些事件的方法,那么這個語句便是可以檢驗的;在這種場合下,這個方法便是這個語句的檢驗程式。可檢驗性原則比可驗證性原則稍強一些,因為一個語句可以是可驗證的,而不是可檢驗的,即如果知道對某種事態的觀察可以驗證某一語句,而對另一種事態的觀察可以否認這一語句,而不必知道如何實現前一種或後一種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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