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憲政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坦齊馬特”時期。1839年“古爾汗法令”的頒布,拉開了帝國政治改革的序幕。1876年在新任國王阿卜杜拉·哈米德二世的支持下,立憲派頒布了奧斯曼帝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
憲法重申帝國內全體臣民一律平等,保障全體臣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宣布建立一個由選舉產生的兩院制議會。兩年後阿卜杜拉·哈米德二世強行解散了議會,宣布停止實行憲法,繼續推行獨裁統治。其後三十年里,奧斯曼帝國的政治腐敗,民眾日益不滿,一個名為“團結與進步委員會”的反對派組織,主張學習歐洲先進的科技和民主思想,振興民族經濟,建立君主立憲政府,並得到民眾特別是部隊軍官的支持。1908年爆發的革命,素丹被迫宣布召開議會,恢復憲法,進入“第二憲政時期”。青年土耳其黨人領導下的政府在制度創新和法制方面做出了貢獻,但並未實現挽救帝國、振興民族的願望。穆斯塔法·凱末爾帶領人民建立了土耳其共和國。1921年通過《基本組織法》,相當於臨時憲法。建國後,1924年大國民議會正式通過了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通過這一系列的努力,不僅鞏固了新生政權,而且為共和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從奧斯曼帝國坦齊馬特時期的“古爾汗法令”的頒布和1876年阿卜杜拉·哈米德二世的憲政改革兩個階段敘述奧斯曼帝國的“立憲”嘗試;第二部分分析青年土耳其黨人的發展及其進行的憲政改革;第三部分分析土耳其共和國的建立及其憲政改革。結論是土耳其憲政並不是從共和國建立才起步的,應該追溯到奧斯曼帝國時期,土耳其憲政發展的道路漫長而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