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是古巴共和國司法機構,負責行使司法監督權。下轄四個職能機構。古巴共和國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政府各部門、經濟、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嚴格遵守法律和其他規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
  • 所屬國家古巴共和國
  • 機構類型司法機構
  • 總檢察長:亞米拉·培尼亞·奧赫達 
機構簡介,職能機構,組織章程,現任領導,

機構簡介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負責行使司法監督權。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均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職能機構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組織章程規定,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設定下列職能機構:(1)法律監督局;(2)審理監督局;(3)刑事、民事、行政和勞工訴訟監督局;(4)監獄、看守所、勞教機關執法監督局。

組織章程

古巴共和國共和國總檢察院組織章程於1978年3月24日頒布施行。
一、摘要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組織章程不同於前蘇聯東歐國家的檢察院法的法律類型 , 也不同於日本等西方國家及其他國家檢察院法或檢察廳法的法律類型 , 而是一種特殊的類型 。古巴《總檢察院組織章程》不是 “ 組織法” 的法律形 式 , 而是 “ 組織章程” , 它是根據古巴司法組織的規定 , 由共和國總檢察長授權頒布的 , 它雖然屬於 “ 組織 法” 的範疇 ,但其法律效力低於該國的《司法組織法》。是屬於“ 章程”、“ 條例” 這類僅次於該 國法律的一種法律形 式。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組織章程的體例結構、內容布局也比較獨特。共分為“ 宗旨、 職權和組織機構”、“ 檢察院” 和 “ 其他” 三章 , 又有“ 補充規定”、“ 暫行規定” 和 “ 附則” 三部分。
二、 關於檢察機關宗旨的規定
古巴共和國總檢察院組織章程規定 , 共和國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 , 監督政府各部門、 經濟和社會組織以及公 民嚴格遵守法律和其他規定 ,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其具體任務和目的有以下七個方面 :
①維護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 ;
②維護憲法中規定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制度 ;
③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公 民權以及憲法承認的其他權利 ;
④ 保護政府 各部門及經濟、社會、民眾組織的合法權益 ;
⑤ 保護公民的生命、自由、尊嚴、聲譽、遺產、家庭關係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
⑥ 防止發生違反和危害社會的行為 ;
⑦教育公民自覺自愿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忠於祖國 、忠於社會主義事業 、遵 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並提高公民嚴格遵守法律的法制觀念。
三、關於檢察機關組織機構和領導制度的規定
1、關於檢察機關組織體系的規定 該章程規定 , 共和國總檢察院包括三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三級檢察院包括總檢察院、省檢察院和市檢察院。但皮諾斯島特別市檢察院直屬總檢察院。
2、關於檢察機關機構、人員設定的規定該章程規定了各級檢察院的機構和人員設定 , 並規定檢察院的各局、部為總檢察長或相應 一級的檢察長的辦事機構 。
總檢察院
共和國總檢察院設總檢察長、兩名副總檢察長和若干檢察官。共和國總檢察院設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和檢察委員會 ,專家顧問委員會由大學教授、專業法官、有關機構 和組織 的代 表及特邀法學家組成。 該委員會為研究總檢 察 院受理 的重要案件提供參考性意見 。檢察委員會由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總檢察院各 局局長、宣傳部長及秘書處秘書長組成 。檢察委員會定 期舉行例會 。總檢察長可以邀請各省檢察長和其他官員列席檢察委員會擴大會議。共 和國總檢察 院設定下列機構 : 法律監督局、審理監督局、刑事民事行政和勞工訴訟監督局、監獄看守所 勞教機關 執法監督局、幹部局、經濟服務局和宣傳部 , 還 設定直屬總檢察長的秘書處。 以上各局和部設局長、部長 ,秘書處設秘書長。
省檢察院
省檢察院設檢察長和若干檢察官,設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和各部部長組成 , 定期 召開會議,並可邀請檢察官或其他官 員列席檢察委員會擴大會議 。設定下列機構 : 法律監督部、審理監督部、刑事民事行政和 勞工訴訟監督部、監獄看守所 勞教機關 執法監督部、幹部部和經濟服務部 , 另設直屬省檢察長的秘書處 。以上各部設部長 , 秘書處設處長 。
市檢察院
各城市設立一所市檢察院。市檢察院設檢察長和若干檢察官。市檢察院可以 設定法律監督、審理監督、刑事 民事 行政和勞工訴訟監督以及勞教監督部 門。章程規定 , 關於檢察官的選拔、任命、任期、要求 以 及資格審查、撤職、離職、辭職、代理、處分等,按照《司法組織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辦理。
3、關於檢察機關領導制度的規定章程規定
共和國總檢察院直轄於全國人民政權代 表大會和 國務委員會 , 共和 國總檢察長直接對國務委員 會負責 。 其他各級檢察 院均隸屬於共和國總檢察院而各 自獨立於 當地其他機構。 這一 規定說 明 , 古巴 檢察機關 實行垂 直領導體制 。 根據這種 隸屬關 系和統一領 導原 則 , 該組織 章程 還作 出如下具體規定 。 各省檢察長執行總檢察院的各 項指示 , 負責本省范 圍內檢察院的工作 , 並直 接向總檢察長負責 。 各市檢察 長則直接 向本省檢察長負責。 檢察 院的其他官員則根據 其所隸屬的領導機關 , 或對總檢察長負責 , 或對相應一 級的檢察院檢察長負責 。 共和國總檢察長可 以直接領導 軍事檢察院的工作 , 或 通過副總 檢察 長和軍事檢察院檢 察長領導軍事檢察 院的工作。 共 和國總檢察長還可 以依 照有關法規和要求 , 制定檢察機關 的機構 和人 員編制方 案 , 制定檢察機關的 《組織和司法程式手冊 》 , 決定設立 培訓幹部的學校 , 並且 可以 醚卻寸隨地 調動共 和國的其他 檢察官員 。 四、關於檢 察機 關職權 的規定 該章程 規定 了各 級檢察 院及其 內部機構 的職責與 許可權範圍 , 其中包括處理檢察事務性 方面的職 責權 限與 行使檢察監督職能方面的職責許可權 。 關於檢察機關行使 檢察監督職能方面 的職權規定 才較分散 , 但概括起來 主 要有以下諸方面 。
1、採取一切法律措施 , 打擊和嚴懲 危害國家獨立、 主權及其政治、經濟利益 的不法分子。
2、監督政府各部門、社會和經濟組織 以及所有公 民 嚴格遵 守法律和其他法規。對於有關違反法令或決議的行為 , 按照法律程式采 取 必要 的措施 。對於政府機關有關人員 的違法行為 , 按 照法律程式進行起訴 , 伸張正義。 對政府官員違反現行 法律的行為 , 如觸犯刑事法律 , 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 積極參與打擊一切形式的包括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動。 運用一切必 要的法律手段 , 對各類犯罪案件提起訴訟 。
4、監督預審工作 。包括對警察機關、國家公安機關的預審員進行的預審實行監督 。 專門法庭負責受理 的有關危害 國家安全的案件 , 其預審應由總檢察院的專門官員負責進行審查 ,審查並決定批准延長預審期限 。
5、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勞工訴訟 , 實行監督 , 並在應參與的所有訴訟中代表公眾利益 。
6、依照有關法律 , 在刑事訴訟 中行使公訴權 , 參加刑事案件各個審理階段的訴訟 。
7、依照訴訟法規定 , 行使訴訟權 , 參與民事、行政、勞工訴訟 ,並在法庭審理中發表意見
8、向有關法院要求審查已結案的訴訟 , 或出庭監督尚在進行的訴訟 。
9、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檢察人員有權並有義務巡視、檢查監獄、看守所和勞教場所執行法 院判決的情況 以及其他方面 的執法情況 , 調查、核實有關監獄、看守所、勞教部門違法違紀的檢舉和 控告。
10、參與預防犯罪和對犯罪分子實行再教育的工作 。
11、行使法律所賦予 的其他各項職權 ,關於軍事檢察院的職責 , 由軍事檢察院法、軍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特別條例規定。

現任領導

總檢察長亞米拉·培尼亞·奧赫達,2018年8月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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