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法定刑設定研究

受賄罪法定刑設定研究

受賄罪是一種典型的職務犯罪,其作為腐敗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歷來是我黨反腐倡廉的重點打擊對象,更是刑法這一利器所打擊的重點。然而,受賄罪的法定刑卻飽受詬病,法定刑設定上的諸多不足也是懲治受賄犯罪之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不盡人意的重要原因。本書從我國現行受賄罪的法定刑分析入手,反思和檢討我國受賄罪法定刑設定中存在的不足,結合法定刑設定依據的理論分析、我國刑事司法傳統的考量和當代刑罰觀的應然定位,以及對域外相關立法例的比較研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 本書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國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演進,探究以往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經驗;第二部分是法定刑設定的原則與依據,該部分對相關基本理論展開深入探討,並得出明確的結論,對本書涉及之具體問題的研究提供標準、依據及理論支撐;第三部分是以前提理論為支點,展開對我國受賄罪法定刑的反思;第四部分是受賄罪之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提出具體的完善建議,以期對我國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改進有所裨益。

基本介紹

  • 書名:受賄罪法定刑設定研究
  • 作者:於雪婷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17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外文名:The Research on Setting of Statutory Sentence For Bribery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57558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受賄罪法定刑設定研究》從我國現行受賄罪的法定刑分析入手,反思和檢討我國受賄罪法定刑設定中存在的不足,結合法定刑設定依據的理論分析、我國刑事司法傳統的考量和當代刑罰觀的應然定位,以及對域外相關立法例的比較研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

作者簡介

於雪婷 女,1981年生,吉林通化人,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07年至今供職于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任碩士研究生導師,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實踐教學研討中心主任。

圖書目錄

緒論
第1章我國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演進
1.1我國古代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演進
1.1.1秦以前之立法概況
1.1.2漢代至清代之立法概況
1.2我國近代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概況
1.2.1民國時期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概況
1.2.2工農運動時期的立法狀況
1.2.3工農民主政權時期的立法狀況
1.2.4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時期的立法狀況
1.3新中國成立以後受賄罪法定刑的立法概況
1.3.1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1.3.2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期間相關立法狀況
1.3.3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期間相關立法狀況
第2章法定刑設定的原則與依據
2.1法定刑的概念與特徵
2.1.1法定刑概念的界定
2.1.2法定刑的特徵解析
2.2法定刑設定的原則
2.2.1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2.2.2均衡性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
2.2.3正義性原則——刑事法治的根本追求
2.3關於法定刑設定的原則之小結
2.4法定刑的設定依據探析——以犯罪客體的功能為支點的展開
2.4.1犯罪客體之概念界定
2.4.2犯罪客體功能之辨析
2.4.3小結
第3章關於我國受賄罪法定刑的反思
3.1關於對受賄罪處罰基礎及處罰標準的反思
3.1.1受賄罪與貪污罪犯罪客體的比較研究——對受賄罪處罰基礎的批判
3.1.2犯罪數額的角色定位——對受賄罪主要處罰標準的批判
3.2關於受賄罪法定刑之刑種設定的反思
3.2.1刑種與犯罪行為危害性的對應關係分析
3.2.2關於受賄罪死刑設定現狀的反思
3.2.3對受賄罪自由刑設定的反思
3.2.4對受賄罪資格刑設定的反思
3.2.5財產刑設定模式析評——兼論對受賄罪財產刑設定的反思
3.3法定刑幅度設定模式探析——兼論對受賄罪法定刑幅度的反思
3.3.1探討法定刑幅度問題之前提語境明析
3.3.2各刑種自身幅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3.3.3法定刑幅度的設定標準和模式辨析——兼談受賄罪法定刑幅度相關問題
3.4關於受賄罪量刑情節問題的反思
3.4.1情節問題概述
3.4.2量刑情節規定模式探析——兼現行受賄罪量刑情節規定模式明析
3.4.3對我國量刑情節規定模式的評價——兼評受賄罪量刑情節規定模式
3.5小結
第4章受賄罪法定刑之立法完善
4.1域外及我國港、澳、台地區受賄罪法定刑立法的啟示性考察
4.1.1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受賄罪法定刑研析
4.1.2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受賄罪法定刑研析
4.1.3我國港、澳、台地區受賄罪法定刑研析
4.1.4域外及我國港、澳、台地區相關立法內容的啟示
4.2我國受賄罪法定刑之立法完善
4.2.1我國刑罰價值觀探析
4.2.2完善我國受賄罪法定刑之立法建議
結語
參考文獻

序言


本書是在於雪婷博士的博士學位論文基礎之上修改而成。受賄罪歷來是我國重點懲治的犯罪行為之一,十八大報告又將反腐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受賄犯罪是腐敗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受賄犯罪的懲治從巨觀上來說,需要一個國家從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等多個維度去考量,形成系統的反腐機制。但是,從具體的角度來說,直接參與受賄犯罪懲治的,是《刑法》中關於受賄犯罪的罪刑規定。從受賄犯罪的立法演進我們可以看到,受賄罪起初是與貪污罪同罪同罰,而後才區分為貪污罪和受賄罪兩個罪名。顯然,這兩個犯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因此,將罪名分開的立法改進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上都具有積極的效果。然而,罪雖分但刑不分,受賄罪仍然比照貪污罪處罰,也就是說,受賄罪並無獨立的法定刑。
如果說受賄罪與貪污罪性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設統一刑罰並無不妥;但問題在於,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罪質是否同質尚有待深究,受賄罪是侵害了誰的利益也需要反省。正是在此背景下,受賄罪是一個值得從根基的角度將其真實價值進行深究的罪名,最起碼要將貪污與受賄罪質區分開來,危害的性質與程度區分開來。在此領域,貪污與受賄雖然涉及侵財,但其第一危害的內容未必為侵財,如果一個高官受賄,其影響的是高官的廉潔性,其危害性程度就是難於僅僅以貪污數額去計算。
貪賄犯罪是複雜的,也就需要複雜地看待,不是簡單地看待覆雜問題,尤其是涉及法律的問題,不僅複雜,尚且事關重大——國民的利益,社會的穩定,國家的價值,人心的向悖。
受賄罪現行立法之初,用貪污罪的法定刑來懲處受賄犯罪無論在理論上亦或是司法實踐中都並無太多非議,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犯罪行為手段的“花樣翻新”,現行《刑法》中受賄罪法定刑的不足之處逐漸顯露出來,不僅給司法人員帶來操作上的困境,而且情節類似的不同案件中犯罪人也會因判決結果間的比較而產生不滿情緒,社會民眾更是感到疑惑。近年來受賄罪的這種規定模式已廣受詬病,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也越發不盡人意,修改受賄罪法定刑的呼聲此起彼伏。當下,反腐工作正前所未有地大力開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地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迫切地需要科學的法定刑予以支撐。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於雪婷博士選擇“受賄罪法定刑設定研究”作為選題方向,可以說,這樣的選題不僅方向集中,更符合司法需求,值得肯定。
談到受賄罪法定刑存在的問題,理論界的觀點通常主要針對受賄罪比照貪污罪處罰的方式、以受賄數額作為主要定罪量刑標準、量刑情節的模糊性規定等等,近年來觀點在逐漸趨同。然而,遺憾的是幾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只針對“受賄罪”的法定刑展開論述,思路大同小異。修改受賄罪的法定刑,說到底是法定刑的設定問題,或者說是一個立法問題。修改一個罪名的法定刑,其依據不能僅僅是一個犯罪現象本身,更應當注重從巨觀上考量法定刑的設定依據,以及與刑法典整體的協調性。如此,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才能更加深入、厚重,才能更有說服力。於雪婷博士的論著,又一個值得肯定之處便是其從法定刑的設定依據著手展開研究,使得對受賄罪法定刑存在的每一個問題的探討都能夠有一個堅實的理論根基,這一研究思路也是該論著的一個創新之處,開闢了對受賄罪法定刑研究的新視角。不僅如此,通過閱讀這一論著,可以使我們全面、系統地了解受賄罪法定刑研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能夠清晰地對比各種針對受賄罪法定刑修改意見的優勢和不足,更能夠直觀地理解作者對這一具體問題所持觀點的緣由。對該論著的評價,可以用一石二鳥來形容,一本論著中涵蓋了法定刑的設定依據和具體罪名法定刑的弊端及改進意見,看似針對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卻是一次閱讀收穫兩大問題的研究成果,並且融合得渾然一體。
這本論著固然有值得肯定和推薦之處,但是不可否認,作為一篇博士論文而言,它並不完美,甚至說有諸多不足。可作為博士研究生階段的研究層次而言,我們應當允許不足的存在,畢竟相對於三年半的學習期限而言,博士畢業論文能夠在形式上做到四平八穩又在內容上有一定新意和深度就已經難能可貴了。它代表了一位對刑法學懷著濃厚興趣和真摯情感的年輕學者在學術道路上的一個嶄新起點,我們應當祝福;它作為論著出版面世,代表了一位年輕學者敢於展示自己、面對不同角度評論的勇氣,我們應當鼓勵。無論祝福或是鼓勵,作為導師,我終究期望雪婷能夠堅持自己的學術理想,在求知的道路上永不停步,大膽前行。



李潔
于吉林長春高新家中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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