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杖辜內死亡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杖辜內死亡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盧方
- 出處:《唐律疏議》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唐懿宗鹹通年間(公元860—873年),鳳州刺史盧方因輕罪杖責州人,其人受杖後數日而亡。他的妻子以擅杖殺人告到上一級官府興元府衙門,並旁及本州其他一些官吏,稱他們都與此事有關,風州官吏被下獄者很多。興元府尹、兼山南西道節度使柳仲郢得知此案後,召亡者之妻說:“刺史盧方是以小罪懲戒人,非有意杖殺你丈夫。後你夫在辜限內死去,其實是病死的。”
案件分析
唐律中有“保辜”之法。凡被毆打、責打受傷者,根據受傷的情況,規定10至50天的期限,受傷者期限內死亡,傷人者以殺人論罪;期限外死亡及雖死於限內,但非因傷,而是另有緣故(如疾病等),傷人者以毆鬥傷人論罪。此案中受杖者,被按因病死於辜限內處理,亡者之妻乃不再論訴。於是柳仲郢罰盧方錢百貫為懲罰,其餘在押州吏亦全部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