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1980年9月10日)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在1957年整風運動和反右派鬥爭中曾被當作社會主義民主的獨創形式,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泛濫一時,並於1975年1月寫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歷史證明,“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沒有起過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積極作用,反而妨礙了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80年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議,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關於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予以取消。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至此,1975年憲法中關於“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規定被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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