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誣告侄女身死不明案

叔誣告侄女身死不明案是一起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叔誣告侄女身死不明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
  • 處理機構:縣衙
案件記載
此案載於《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三。南宋年間,有民璩天佑到縣衙起訴,控告張崇仁娶其侄女息娘之婚姻違法以及兜占田產不當等事。此案尚未審結,璩天佑又訴稱息娘突然亡故,死因不明,請求官府勘驗,因事關人命,縣令立即差縣尉進行調查檢驗。縣尉回稟稱息娘是因病亡故,死因分明。縣令命人將璩天佑押到縣衙,經再三審問,璩天佑才將實情供出。原來是璩天佑欲以其侄女死因不明為名,誣告他人。經查,息娘本為璩天佑兄之女,其兄死後,遺下子女三人,息娘居長,得其祖上所撥的一份田產作為隨嫁,嫁與堂外甥張崇仁。璩天佑知此項婚姻違法,欲藉此挾取息娘之陪嫁田產。其謀尚未得逞時,忽聞息娘病死,璩天佑欲乘機奪取其田產,但因張崇仁母子執意不從,璩天佑未能得逞,故而懷恨在心,遂起誣告之意。縣官認為,璩天佑之謀,使已死入殯之人發冢剖棺,暴骸露體,其罪殆絕,而且璩天佑敢以命案誣告他人,當判處以反坐之刑,呈報憲司裁決。息娘原隨嫁奩田,依照法律,“婦人財產終於所歿之家”,此田本應為張崇仁家所有。但張崇仁本為息娘主堂外甥,息娘為其堂姨,二人系違法之婚姻,故其田產也不應為張崇仁家所有。若將田產復還璩家,息娘弟妹,均已各有分得田產,不應再得此份田產。故應作為絕戶產,將田產沒官。但從人情而論,息娘之過在於主婚者,她死後又遭意外之誣,受剖棺之辱。所以縣官將田產判歸本州天寧寺,使寺僧治息娘之墳,作堂一間,時節祭享,憑藉佛靈,與之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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