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爭業案

叔侄爭業案,發生於124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叔侄爭業案
  • 發生時間:1246年
  • 發生時期:南宋理宗淳佑六年
  • 涉及人物:楊師堯
案件記載
南宋理宗淳佑六年(1246年),楊師堯訴其親叔楊天常占其祖父一千三百頃谷田。楊天常乃楊提舉之幼子,出繼為伯統領後,本不當再得楊提舉名下物業。官府索取契據,得見提舉訓武妻夏氏所立關約,稱訓武在日,借天常金、銀、錢、會五千餘貫,訓武臨終遺言,撥此田歸還。此約立於嘉定十六年,夏氏死前一年,投印系在嘉熙四年,天常管業已二十三年。而且契約上尚有楊師堯之父的籤押,根據宋法:“分財產滿三年而訴不平,又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主審官翁浩堂判曰:“楊天常得業正與未正,未暇論,其歷年已塗,管佃已久矣,委是難以追理。請天常,師堯叔侄各照元管,存睦族友誼,不必生事交爭,使亡者姓名徒掛訟牒,實一美事”。如不服所斷,自請向上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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