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騷亂法

反騷亂法,英國於1714年通過的一項旨在恢復由於詹姆斯黨(Jacobite)叛亂所破壞的法律與秩序的法律。依據以前的法律規定,造成財產損害的騷亂即被視為與君王開戰和叛逆行為。本法進一步規定,如12人以上非法聚集,騷擾公共安寧,並在治安法官或其他官員以君主的名義、以本法所規定之形式命令其解散之後一小時內仍未解散,即構成重罪,可對其實行逮捕,並不負責騷亂者的死亡與傷害。1967年該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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