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車等存費是亦稱“貨車延期罰款”或“貨車延期使用費”(收費比罰款要小)。經濟契約法第41條規定: 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鐵路部門決定收取延期使用費的界限和數量,是根據收貨單位是否超過鐵路部門規定的卸車時間和超過時間的長短來確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契約當事人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列車裝載運行能力。在目前運力嚴重不足情況下,規定卸車等存費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卸車等存費是亦稱“貨車延期罰款”或“貨車延期使用費”(收費比罰款要小)。經濟契約法第41條規定: 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