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變更

危險變更指保險期內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所占空間的危險性質)的危險性程度變更。海上保險的危險變更,主要是船舶的航線航程或者船舶本身的變換。海上保險危險變更時,投保人獲知情況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對增加危險性增收保險費後,保險可以繼續有效; 否則,保險自危險變更時起無效。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船舶不按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而在別的起運港啟航,保險人不承擔其風險; 第44條規定,船舶駛到不是保險單指定的目的港,或者第45條船舶改變航程等,保險人都可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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