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法精要》是2016年南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法精要
- 作者:(美)約翰·斯普蘭克林(John G. Sprankling)、(美)格雷戈里·韋伯(Gregory S. Weber)
- 出版社:南開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
- 頁數:432 頁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1004934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法精要(第2版)》共分為14章,包括風險和科學不確定性;監管有毒物質的生產和銷售;監管有毒物質的使用;依據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和安全飲用水法監管有毒污染物;監管危險廢物的處置等。“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法”作為法學院課程的一個科目以及律師的一個專業化領域是在最近才出現的。
圖書目錄
第1章 序言
1.1 監管背景:一種有毒的遺產
1.1.1 廣泛暴露於化學品
1.1.2 有關化學品影響的數據並不充分
1.2 “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的定義
1.2.1 什麼是“有毒物質”
1.2.2 什麼是“危險廢物”
1.3 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管理
1.3.1 管理架構:生命周期方法
1.3.2 其他監管主題
第2章 風險和科學不確定性
2.1 概述
2.2 普通法對於風險的處理方式
2.3 監管風險的方法
2.3.1 風險評估過程
2.3.2 風險管理:怎樣的安全是安全的
2.4 風險監管的司法反應
第3章 監管有毒物質的生產和銷售
3.1 概述
3.2 農藥:《聯邦殺蟲劑、殺菌劑與殺鼠劑法》(FIFRA)
3.2.1 序言
3.2.2 什麼是“農藥”
3.2.3 登記過程
3.2.4 登記標準
3.2.5 終止登記
3.2.6 報告要求
3.2.7 執行
3.2.8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與殺鼠劑法》評價
3.3 農藥:州和地方的監管
3.4 其他化學物質:《有毒物質控制法》
3.4.1 序言
3.4.2 什麼是“化學物質”
3.4.3 被監管人員
3.4.4 測試程式
3.4.5 對現有化學物質的監管
3.4.6 對新化學物質的監管
3.4.7 報告和記錄保持要求
3.4.8 執行
3.4.9 《有毒物質控制法》評價
3.5 其他化學物質:州和地方監管
第4章 監管有毒物質的使用
4.1 概述
4.2 消費者保護
4.2.1 危險物質和消費品:《聯邦危險物質法》(FHSA)
4.2.2 普通消費品:《消費品安全法》(CPSA)
4.2.3 食品、藥品和化妝品:《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FDCA)
4.3 雇員保護:《職業安全和健康法》(OSHA)
4.3.1 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
4.3.2 有毒材料可暴露的限度
4.4 公眾一般保護
4.4.1 對公眾的警示:《應急計畫與社區知情權法》(EPCRTKA)
4.4.2 有毒物質的運輸:《危險物品運輸法》(HMTA)
4.5 州監管
第5章 依據《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和《安全飲用水法》監管有毒污染物
5.1 序言
5.1.1 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5.1.2 有毒污染物的當前釋放
5.2 《清潔水法》對有毒物質的管理
5.2.1 序言
5.2.2 歷史發展
5.2.3 當代制度
5.2.4 評析
5.3 《清潔空氣法》對有毒物質的管理
5.3.1 序言
5.3.2 歷史發展和概述
5.3.3 現行規定
5.3.4 評價
5.4 《安全飲用水法》對有毒物質的監管
5.4.1 序言
5.4.2 歷史
5.4.3 法案的結構
5.4.4 評價
5.5 三個法案的共同特徵
5.5.1 聯邦和州法律的關係
5.5.2 監控、記錄保留和報告要求
5.5.3 執行條款
5.5.4 研究項目和外部諮詢小組
第6章 監管危險廢物的處置:《資源保護和恢復法》(RCRA)
6.1 序言
6.1.1 “從搖籃到墳墓”的監管
6.1.2 危險廢物統計數據
6.1.3 歷史發展
6.1.4 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6.1.5 組織結構
6.2 “危險廢物”
6.2.1 序言
6.2.2 固體廢物
6.2.3 危險廢物
6.3 對危險廢物產生、運輸、處理、儲存和處置的監管
6.3.1 對產生者的監管
6.3.2 運輸者的規定
6.3.3 TSD設施和“土地禁令”的規定
6.3.4 C節下的州和聯邦的關係
6.4 關於地下存儲罐的特殊條款(USTs)
6.4.1 序言
6.4.2 基本要素
6.5 公共和私人執行
6.5.1 序言
6.5.2 獲得信息
6.5.3 聯邦實施
6.5.4 公民訴訟
6.5.5 重疊的州執法所產生的特殊問題
6.6 關於被選擇的州方案的附加條款
……
第7章 《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介紹
第8章 《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由政府執行的清理
第9章 《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政府提起的費用收回訴訟
第10章 《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由政府命令的清理
第11章 《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由私人主體提起的訴訟
第12章 依據《資源保護和恢復法》和《綜合性環境回響、賠償和責任法》的其他的危險廢物清理選擇
第13章 普通法應對危險廢物和有毒物質的方法
第14章 避免對危險物質清理費用的責任
作者簡介
約翰·斯普蘭克林,1950年出生,法學教授、學者,曾在哈斯丁斯大學法學院和史丹福大學法學院任教。
格雷戈里·韋伯,威斯康星州助理總檢察長。
凌欣,中國海洋大學博士,現為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