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是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通知內容,全文,修訂信息,

通知內容

關於發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相關檔案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35號)
為進一步完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體系認證)制度,規範HACCP體系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制定了《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第一批)》,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相關檔案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1.《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8:2011)》.doc
2.《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第一批)》.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全文

附屬檔案1: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8:2011)
目錄
1.目的、範圍與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3.認證人員要求
4.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
5.認證程式
6.認證證書
7.信息報告
8.認證收費
附表:HACCP體系認證現場最少審核時間表
1.目的、範圍與責任
1.1為規範食品行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體系認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HACCP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HACCP體系認證的程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認證機構從事HACCP體系認證活動的基本依據。
1.3 本規則適用於無專項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的HACCP體系認證。有專項規則的HACCP體系認證應按照相應認證實施規則實施。
1.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HACCP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HACCP體系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依法設立,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HACCP體系認證的技術能力,並獲得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批准。
2.2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准後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HACCP體系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GB/T 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審核與認證機構要求》的證明檔案。
認證機構在未取得相關證明檔案前,只能頒發不超過10張該認證範圍的認證證書。
2.3認證機構應按照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要求制定專項審核指導書。
3.認證人員要求
3.1認證機構中參加認證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和認證所需相關專業及認證檢查、檢驗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和工作經歷。
3.2認證審核員應當具備按標準要求實施HACCP體系認證活動的能力,滿足教育經歷、工作經歷和審核經歷的要求,並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資格註冊。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審核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類別產品HACCP體系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
HACCP體系認證的認證依據和認證範圍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5. 認證程式
5.1 認證申請
5.1.1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註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
(2) 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檔案(適用時);
(3) 生產經營的產品符合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4) 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認證依據,建立和實施了檔案化的HACCP體系,且體系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 一年內未發生違反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食品安全衛生事故;
(6) 五年內未因違反本規則6.2.2(4)、(5)條款而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 申請人應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1) 認證申請;
(2) 法律地位證明檔案複印件;
(3) 有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檔案和備案證明複印件(適用時);
(4)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5) HACCP手冊(包括良好生產規範(GMP));
(6) 組織機構圖與職責說明;
(7) 廠區位置圖、平面圖;加工車間平面圖;產品描述、工藝流程圖、工藝描述;危害分析單、HACCP計畫表;加工生產線、實施HACCP項目和班次的說明;
(8) 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說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劑名稱、用量、適用產品及限量標準等;
(9) 生產、加工或服務過程中遵守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清單;產品執行企業標準時,提供加蓋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印章的產品標準文本複印件;
(10) 生產、加工主要設備清單和檢驗設備清單;
(11) 多場所清單及委託加工情況說明(適用時);
(12) 產品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相關證據;適用時,提供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接觸食品的水、冰、汽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證據;
(13) 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證機構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實性的自我聲明;
(14) 其他需要的檔案。
5.2認證受理
5.2.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人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 認證範圍;
(2) 認證工作程式;
(3) 認證依據;
(4) 證書有效期;
(5) 認證收費標準。
5.2.2申請評審
認證機構應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交的申請檔案和資料進行評審並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 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檔案,並得到理解;
(2) 認證機構和申請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 對於申請的認證範圍、申請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未通過申請評審的,應書面通知認證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認證申請應明示理由。
5.3審核的策劃
認證機構應根據受審核方的規模、生產過程和產品的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對認證審核全過程進行策劃,制定審核方案。
5.3.1組建審核組。審核組應具備實施受審核方相應專業類別HACCP體系認證審核的能力。初次認證審核組至少由兩名審核員組成,其中至少一名為相應行業類別的審核員。第一、二階段審核組組長宜為同一人,第二階段審核組中至少應包含一名第一階段審核員。同一審核員不能連續兩次在同一生產現場審核時擔任審核組組長,不能連續三次對同一生產現場實施認證審核。
5.3.2審核通知應於現場審核前告知受審核方。認證機構應向受審核方提供審核組每位成員的姓名。受審核方對審核組的組成提出異議且合理時,認證機構應調整審核組。
5.3.3審核組長應編制審核計畫,在現場審核活動開始前,審核計畫應經審核委託方確認和接受,並提交給受審核方。
5.3.4現場審核應安排在審核範圍覆蓋產品的生產期,審核組應在現場觀察該產品的生產活動。
5.3.5當受審核方體系覆蓋了多個場所時,認證機構應對每一生產場所實施現場審核,以確保審核的有效性。當受審核方將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生產過程採用委託加工等方式進行時,除非被委託加工組織的被委託加工活動已獲得相應的HACCP體系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否則應對委託加工過程實施現場審核。
5.3.6審核時間
認證機構應制定確定審核時間的檔案。認證機構應根據受審核方的規模、審核範圍、生產過程、HACCP項目和產品的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策劃審核時間,確保審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核時間應不低於本規則附表的要求。
5.4審核的實施
5.4.1初次認證審核
HACCP體系認證初次認證審核應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一、二階段審核均應在受審核方的生產或加工場所實施。
5.4.1.1第一階段審核
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是調查申請人是否已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和確定第二階段審核的關注點,第一階段審核應關注但不限於以下方面內容:
(1) 收集關於受審核方的HACCP體系範圍、過程和場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和遵守情況;
(2) 充分識別委託加工等生產活動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
(3) 初步評價受審核方廠區環境、廠房及設施、設備、人員、衛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對應的良好生產規範(GMP)的要求;
(4) 了解受審核方對認證標準要求的理解,評審受審核方的HACCP體系檔案。重點評審受審核方體系檔案的符合性、適宜性和充分性,特別關注關鍵控制點、關鍵限值的確定及其支持性證據。
(5) 充分了解受審核方的HACCP體系和現場運作,評價受審核方的運作場所和現場的具體情況及體系的實施程度,確認受審核方是否已為第二階段審核做好準備,並與受審核方商定第二階段審核的細節,明確審核範圍,為策劃第二階段審核提供關注點。
應告知受審核方第一階段的審核結果可能導致推遲或取消第二階段審核。
5.4.1.2第二階段審核
第二階段審核的目的是評價受審核方HACCP體系實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階段審核應在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下進行,第一階段審核提出的影響實施第二階段審核的問題應在第二階段審核前得到解決。
第二階段審核應重點關注但不限於以下方面內容:
(1) 與我國和進口國(地區)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的符合性(適用時)。
(2) HACCP體系實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計畫、前提計畫及防護計畫的實施,對產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3) 原輔料及與食品接觸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識別的充分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4) 生產加工過程中的衛生標準操作程式(SSOP)執行的有效性;
(5) 生產過程中對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6) 產品可追溯性體系的建立及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7) 食品安全驗證活動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狀況;
(8) 受審核方對投訴的處理。
對於第一階段審核過的HACCP體系的相應部分,被確定為實施充分有效並符合要求的,第二階段可以不再對其審核,但認證機構應確保HACCP體系已審核的部分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第二階段的審核報告應包含第一階段審核中的審核發現,並且應清楚地表述第一階段審核已經確立的符合性。審核記錄應能體現審核人員對HACCP計畫中CCP技術參數的判斷。
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審核的間隔應不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應重新實施第一階段審核。
5.4.2對於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認證機構應出具書面不符合報告,要求受審核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析原因,並說明為消除不符合已採取或擬採取的具體糾正和糾正措施,並提出明確的驗證要求。認證機構應審查受審核方提交的糾正和糾正措施,以確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審核方對不符合採取糾正和糾正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5.4.3審核組應對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審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證據進行分析,以評審審核發現並就審核結論達成一致。
5.4.4審核組應為每次審核編寫書面審核報告,認證機構應向受審核方提供審核報告。
5.4.5產品安全性驗證
為驗證危害分析的輸入持續更新、危害水平在確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內、HACCP計畫和前提計畫得以實施且有效,特別是產品的安全狀況等情況,在現場審核或相關過程中應採取對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方法驗證產品的安全性。
認證機構應根據我國和進口國(地區)有關指南、標準、規範或相關要求策劃抽樣檢驗活動,確定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抽樣檢驗可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 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檢測機構完成,檢驗機構應滿足GB/T 27025的要求;或
(2) 由現場審核人員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或
(3) 由現場審核人員確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
當採用利用申請人的檢驗設施完成檢驗時,認證機構應提出對所用檢驗設施的控制要求;
當採用確認由其他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果的方式完成檢驗時,出具檢驗結果的檢驗機構應具備資質和能力,並依據《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獲得實驗室認可。同時,認證機構應提出以下相應的控制要求:
(1) 檢驗結果時效性的合理界定;
(2) 檢驗結果中的檢驗項目不全時的處理方式。
5.5 認證決定
5.5.1綜合評價
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特別是對產品的實際安全狀況和企業誠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做出認證決定。審核組成員不得參與認證決定。
對於符合認證要求的受審核方,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對於不符合認證要求的受審核方,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5.5.2 對認證決定的申訴
受審核方如對認證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受審核方認為認證機構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5.6跟蹤監督
認證機構應依法對獲證組織實施跟蹤監督,包括監督審核、跟蹤調查等。
5.6.1監督審核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及體系覆蓋產品的風險,合理確定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認證機構應增加監督審核的頻次。
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初次認證後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第二階段審核最後一天起12個月內進行。每次監督審核應儘可能覆蓋HACCP體系認證範圍內的所有產品。由於產品生產的季節性等原因,在每次監督審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產品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審核必須覆蓋HACCP體系認證範圍內的所有產品。
5.6.1.1監督審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體系變化和保持情況;
(2) 重要原、輔料供方及委託加工的變化情況;
(3) 產品安全性情況;
(4) 組織的良好生產規範(GMP)、衛生標準操作程式(SSOP)、關鍵控制點、關鍵限值的保持和變化情況及其有效性;
(5) 顧客投訴及處理;
(6) 涉及變更的認證範圍;
(7) 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所採取的糾正措施;
(8) 持續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9) 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的結果;
(10) 證書的使用。
5.6.1.2 必要時,監督審核應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驗證。驗證要求見5.4.5。
5.6.1.3 監督審核結果評價
認證機構應依據監督審核結果,對獲證組織作出保持、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資格的決定。
5.6.2跟蹤調查
5.6.2.1跟蹤調查方式
認證機構應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策劃採用不通知現場審核、生產現場產品抽樣檢驗、市場抽樣檢驗、調查問卷等方式對獲證組織實施跟蹤調查。每年跟蹤調查組織的比例應不少於獲證組織總數的5%。獲證組織數不足100的,跟蹤調查數量應不少於5個。
5.6.2.2不通知現場審核
不通知現場審核可以在審核前48小時向獲證組織提供審核計畫,獲證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審核。
第一次不接受審核將收到書面告誡,第二次不接受審核將導致證書的暫停。
5.6.2.3跟蹤調查實施及結果處理
認證機構應制定跟蹤調查活動程式、實施要求及跟蹤調查結果處理辦法。當跟蹤調查結果表明獲證組織已不再符合認證要求時,應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
5.6.3信息通報制度
為確保獲證組織的HACCP體系持續有效,認證機構應與獲證組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以及時獲取獲證組織以下信息:
(1) 有關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 組織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變更的信息;
(3) 聯繫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 HACCP體系和過程重大變更的信息,產品工藝環境變化信息;
(5) 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費者投訴的信息;
(6) 所在區域內發生的有關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7) 官方檢查或政府部門組織的市場抽查中被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或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8) 不合格品召回及處理的信息;
(9) 其他重要信息。
5.6.4信息分析
認證機構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等。
5.7 再認證
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獲證組織可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程式與初次認證程式一致,但可不進行第一階段現場審核。當體系或運作環境(如區域、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重大變更,並經評價需要時,再認證需實施第一階段審核。
認證機構應根據再認證審核的結果,以及認證周期內的體系評價結果和認證使用方的投訴,做出再認證決定。
5.8 認證範圍的變更
5.8.1獲證組織擬變更認證範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5.8.2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申請進行評審,策劃並實施適宜的審核活動,並按照5.5的規定要求做出認證決定。這些審核活動可單獨進行,也可與獲證組織的監督審核或再認證一起進行。
5.8.3對於申請擴大認證範圍的,應實施現場審核;必要時,應在審核中驗證其產品的安全性。
5.9 認證要求變更
認證要求變更時,認證機構應將認證要求的變化以公開信息的方式告知獲證組織,並對認證要求變更的轉換安排做出規定。
認證機構應採取適當方式對獲證組織實施變更後認證要求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確認認證要求變更後獲證組織證書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繼續使用認證證書。
6. 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有效期
HACCP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認證證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證證書應涵蓋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於):
(1) 證書編號;
(2) 組織名稱、地址;
(3) 證書覆蓋範圍(含產品生產場所、生產車間等信息);
(4) 認證依據;
(5) 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6) 認證機構名稱、地址。
認證證書的編號應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6.2 認證證書的管理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使用的情況進行有效管理。
6.2.1認證證書的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1) 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的;
(2) 獲證組織違反認證機構要求的;
(3) 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衛生事故;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等情況,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4) 獲證組織HACCP體系或相關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5) 獲證組織未能按規定間隔期實施監督審核的;
(6) 獲證組織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7) 獲證組織與認證機構雙方同意暫停認證資格的。
6.2.2 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撤銷其認證證書。
(1) 獲證組織HACCP體系或相關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產品標準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組織未採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3) 獲證組織不再生產獲證範圍內產品的;
(4) 獲證組織出現嚴重食品安全衛生事故或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採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5) 獲證組織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6) 獲證組織不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7.信息報告
認證機構應按照要求及時將下列信息通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1) 認證機構應在現場審核5個工作日前,將審核計畫等信息錄入“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2) 認證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名單和原因,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3) 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4) 認證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信息;
(5) 認證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將上年度HACCP體系認證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內容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組織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
8.認證收費
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體系認證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收取。
附表:
HACCP體系認證現場最少審核時間表
職工總數
初次認證現場審核人日數
監督審核現場審核人日數
50人以下
3
2
50-100人
4
2
100-200人
5
3
200以上
6
4
【注】:以上人日數僅為一個生產場所HACCP體系的審核人日數表。
附屬檔案2: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與認證範圍(第一批)
一、認證依據
GB/T 27341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
註:認證機構可在上述認證依據基礎上,增加符合《認證技術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的技術規範作為認證審核補充依據。
二、認證範圍
認證範圍
代碼
行 業 類 別
種 類 示 例
C
加工1(易腐爛的動物產品)包括農業生產後的各種加工,如:屠宰
C1 畜禽屠宰及肉製品加工
C2 蛋及蛋製品加工
C4 水產品的加工
C5 蜂產品的加工
C6 速凍食品製造
D
加工2(易腐爛的植物產品)
D1 果蔬類產品加工
D2 豆製品加工
D3涼粉加工
E
加工3(常溫下保存期長的產品)
E1 穀物加工
E2 堅果加工
E3 罐頭加工
E4 飲用水、飲料的製造
E5 酒精、酒的製造
E6 焙烤類食品的製造
E7 糖果類食品的製造
E8 食用油脂的製造
E9 方便食品(含休閒食品)的加工
E10 製糖
E11 鹽加工
E12 制茶
E13 調味品、發酵製品的製造
E14 營養、保健品製造
G
餐飲業
G1 餐飲及服務

修訂信息

關於更新《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8年第17號)
為持續改進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認證工作的國際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制定了《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增加為HACCP認證依據,現將更新後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予以發布。
本公告相關檔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新申請認證的企業,認證機構應按照新要求實施審核;對於已獲得認證的企業,認證機構應及時告知有關信息,結合監督審核或到期換證實施補充審核,不增加企業負擔。
特此公告。
國家認監委
2018年5月14日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依據:
GB/T 27341《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
GB 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
註:1.《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具體內容見後。
2.認證機構應在上述認證依據基礎上,按照適用的我國和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要求制定專項審核指導書。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補充要求 1.0
1.致敏物質的管理
1.1企業應建立並實施針對所有食品加工過程及設施的致敏物質管理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
1.2企業應對原輔料、中間品、成品、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接觸材料及任何新產品開發引入的新成分進行致敏物質評估,以確定致敏物質存在的可能性,並形成檔案化信息。
1.3企業應識別致敏物質的污染途徑,並對整個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質污染進行風險評估,避免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發生。
1.4企業應制定減少或消除致敏物質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並對控制措施進行確認和驗證。
1.5對於產品設計所包含的致敏物質成分,或在生產中由於交叉接觸所引入產品的致敏物質成分,應按照工廠所在國和目的國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標識。
2.食品欺詐的預防
2.1企業應建立並保持檔案化的食品欺詐脆弱性評估程式,包括:
(a)識別潛在的脆弱環節;
(b)制定預防食品欺詐的措施;
(c)根據脆弱性,對措施的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2.2企業應收集有關供應鏈食品欺詐的以往和現行威脅信息,對食品鏈所有的原輔料進行脆弱性評估,以評估食品欺詐的潛在風險。
2.3企業應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制定檔案化的食品欺詐預防計畫,針對識別的食品欺詐脆弱環節制定並實施具體的措施,以減少或消除識別的脆弱環節。
2.4企業的食品欺詐預防計畫應覆蓋相關的食品類別,並被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支持。
2.5企業應對預防措施進行確認和驗證,並持續地對食品欺詐預防計畫進行評審,至少每年一次。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