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級有關部門、各鎮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3)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煤礦事故除外)的調查處理和批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5)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6)承擔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下同)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7)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依法組織查處一般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8)負責監督核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的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煤礦除外)生產經營單位。
(9)負責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10)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上崗培訓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工作。
(11)負責安全評價、安全諮詢、安全培訓和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12)負責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