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對卜筮所持的態度和看法。是儒家宗教觀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卜筮觀
- 定義:儒家對卜筮所持的態度和看法
基本概念,先秦儒家的卜筮觀,漢唐儒家的卜筮觀,宋明理學的卜筮觀,
基本概念
卜筮源於遠古的巫術文化,卜指龜卜,筮指蓍筮,是古人用以窺探神意、預測吉凶的巫術行為。殷人盛行龜卜,周人龜卜與蓍筮並用。《周禮·春官宗伯》:“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可以看出,當時人們視卜筮為神聖,國家大事必須通過卜筮來決策,並且設立專門的官職掌管卜筮之法。龜卜到了周人手裡已經整理出了一套包括三種一百二十個“經兆之體”的符號。蓍筮則整理出了三部易學著作,除了《周易》之外,還有《連山》和《歸藏》,它們的符號都是八個經卦和六十四個別卦。後來龜卜逐漸衰亡,《連山》和《歸藏》也已失傳,剩下來的只有《周易》。儒家奉《周易》為經典,逐漸尊之為群經之首,所以儒家的卜筮觀主要是指對《周易》中的蓍筮的態度和看法。
先秦儒家的卜筮觀
春秋時期,隨著人們思維水平的提高和理性的覺醒,人們對卜筮這種宗教巫術有了一種較為清醒的理性的看法,不像過去那樣極端迷信了。比如《左傳·昭公十二年》記載,魯國的南蒯打算叛變,占得《坤卦》六五爻辭,“黃裳元吉”,以為大吉大利。但是子服惠伯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釋,認為“《易》不可以占險”,只有具備善良品德的人用來占問忠信之事才會有靈驗,否則,即令筮得吉兆,也一定會失敗。雖然當時人們仍用卜筮來解決重大疑問,但並不盲目信賴《易》占的筮兆,而著重於以清醒的理性來探索行為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內在聯繫。這種態度上的改變推動巫術文化向著人文文化逐漸轉化。
孔子自稱“述而不作”,實際上,他是直接繼承了春秋時期醞釀形成的人文理性的思潮,利用整理和解釋傳統文化典籍的形式來發揮他的思想。傳說孔子讀《易》,“韋編三絕”,花了很大的功力。他學《易》的目的,是為了不犯大的錯誤。這表明孔子對《周易》這部卜筮之書十分尊重。孔子並不否定鬼神,而只是敬鬼神而遠之,著重於人事的努力。同樣,他也不否定卜筮,而只是著重於對卜筮做出人文理性的解釋。《論語·子路》:“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恆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不恆其德,或承之羞”,是《恆卦》九三爻辭,孔子引用這條爻辭從義理上引伸發揮,認為無恆之人,連巫醫都做不了。又接著進一步指出,《易》所以占吉凶,無恆之人,《易》所不占(取鄭玄解)。這是把人事的道德原則置於卜筮之上,與“《易》不可以占險”所表述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荀子也說:“善為《易》者不占。”(《荀子·大略》)所謂“不占”,並不是否定卜筮,而是強調學習《周易》應該著重領會其中的義理,不必用於卜筮。荀子認為:“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後決大事,非以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為文,而百姓以為神。以為文則吉,以為神則凶也。”(《天論》)此即一方面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場對傳統的宗教巫術持懷疑態度,另一方面又藉助傳統的宗教巫術來推行教化,文飾政事,力圖促使巫術文化向人文文化轉化,這是儒家所一貫主張的神道設教的思想,也是儒家的卜筮觀的本質所在。
通過儒家學者的努力,到了戰國末年,形成了《易傳》。《易傳》對《易經》中的卦爻、筮辭和筮法做出了人文理性的解釋,於是《周易》這部卜筮之書就轉化成一部發揮儒家義理的哲學書了。雖然如此,《易傳》也沒有否定卜筮。《繫辭》曾說:“以卜筮者尚其占。”“是故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儒家的這種卜筮觀帶有極大的含混性,雖然他們主張取其中道,但在後來的發展中,由於受歷史條件和時代思潮的影響,有的側重於宗教巫術,有的側重於人文理性,表現了兩種不同的傾向。
漢唐儒家的卜筮觀
漢代以董仲舒為代表的今文經學,是儒家經義與陰陽術數相結合的產物。這種陰陽術數認為天與人相互感應,天象體現神意,人們可以根據天象窺探神意,占驗人事的吉凶禍福,預言政治的成敗得失。漢儒多以占驗陰陽災異向君主諫諍,批評朝政,由此而形成為一股時代思潮。因而漢儒普遍崇信卜筮,其卜筮觀側重於宗教巫術。《後漢書·方術列傳》說:“占也者,先王所以定禍福,決嫌疑,幽贊於神明,遂知來物者也。”這段話表述了漢儒的共識。易學受此時代思潮的影響,自孟喜、京房以至易緯,發展為一套以卦氣說為主流的象數之學。這種卦氣說用《周易》的卦爻結構和四時、八方、十二月、二十四節、七十二候、三百六十日一一相配,按日以候氣,分卦以征事,實質上是一種占驗陰陽災異的宗教巫術。
桓譚、王充、張衡、王符、仲長統等人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場對今文經學的這種卜筮觀進行了批判。東漢末年,鄭玄、荀爽等人的易學雖然也講卦氣,但主要是比附天象的變化,不再用來占驗陰陽災異了。
魏晉時期,王弼的易學掃落象數,說以老莊,把《周易》作為一部發揮玄學義理的重要經典。王弼的易學與漢易的區別,主要在於漢易多參天象,王弼則全釋人事。王弼不講天人感應、陰陽災異,也不去比附天象,而著重於以人事中的必然之理來解《易》,這就完全剔除了《周易》中的宗教巫術的成分,使之變成一部純粹的哲學書了。自魏晉以至於唐,王弼的易學一直居於主流地位。孔穎達作《周易正義》,即以王弼的《周易注》為據。
宋明理學的卜筮觀
由於儒家所崇奉的五經(即《易》、《書》、《詩》、《禮》、《春秋》),其中有著大量視卜筮為神聖的言論。儒家公認這些言論為聖人之言,不能輕易否定,加上社會上普遍流行著對卜筮的迷信,所以對歷代的儒家而言,始終存在著一個既不能輕易否定而又必須站在人文理性的立場做出合理解釋的難題。宋明理學以理為最高範疇,他們的卜筮觀表現了理學的色彩。如二程認為:“卜筮之能應,祭祀之能享,亦只是一個理。蓍龜雖無情,然所以為卦,而卦有吉凶,莫非有此理。以其有是理也,故以是問焉,其應也如響。若以私心及錯卦象而問之,便不應,蓋沒此理。”(《遺書》卷二下)張載認為:“《易》於人事終始悉備,行善事者,《易》有祥應之理。萌兆之事,而《易》具著見之器;疑慮而占,則《易》示將來之驗。”“《易》為君子謀,不為小人謀,故撰德於卦,雖爻有小大,及繫辭其爻,必喻之以君子之義。”(《橫渠易說》)
朱熹認為《易》本是卜筮之書,並且從歷史發展的角度把《易》分為三等:“伏羲自是伏羲之易,文王自是文王之易,孔子自是孔子之易。”伏羲之易“只是要作卜筮用”。及文王周公分為六十四卦,“然猶是就人占處說”。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儘是說道理,然猶就卜筮上發出許多道理,欲人曉得所以吉所以凶”(《朱子語類》卷六十六)。
王夫之反對朱熹把《易》分為三等的說法,認為“四聖同揆”,“伏羲氏始畫卦,而天人之理盡在其中矣”。但卻同意朱熹關於《易》為卜筮之書的說法。他說:“《易》之為筮而作,此不待言。王弼以後,言《易》者盡廢其占,而朱子非之,允矣。雖然,抑問筮以何為,而所筮者何人何事耶?至哉張子之言曰:《易》為君子謀,不為小人謀。”(《周易內傳發例》)王夫之發揮了張載的觀點,認為小人所關心的是吉凶(即利害的後果),而不關心得失(即是否合乎仁義的規範),君子與小人相反,關心的是得失而不是吉凶。聖人作《易》,主要目的無非是通過卜筮以明理之得失,以鬼謀助人謀之不逮,幫助人們少犯錯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