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共保定市辦公廳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博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8〕62號),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

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縣市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外文名: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Bureau of Boye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領導機構:博野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轉變職能,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墓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墓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地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申報;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及治沙;負責林業採伐限額、運輸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轉變職能

將縣國土資源局(縣地理信息局)、縣城鄉規劃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縣農業局(水利局)的林業管理、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發展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進行整合,劃入新成立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將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農田整治項目、地質災害防治職責分別劃入市生態環境局博野縣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股)
負責承辦本單位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局黨組會議的組織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全局重點和年度工作,組織起草綜合匯報材料,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承擔信訪、政務信息、檔案、印鑑、機要、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檔案、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及辦公信息化等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事項和局重點工作的督辦落實。
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綜合性改革工作。擬訂全縣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林業等政府性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性規定及綜合性政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宜,協調和配合行政公益訴訟工作。負責政策性諮詢。承擔綜合統計、行業信息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形勢研判。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聯繫國家和省自然資源督察或執法機構,組織協調交辦事項落實,配合開展督查督辦、檢查指導、調查研究工作。 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負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負責專項支出、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審計相關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林業管理股
指導植樹造林和以退耕還林還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縣林業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動態監測工作;起草全縣國土綠化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建設、監測評價和管理;承擔全縣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編制全縣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全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申報及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負責果、桑、花、藥生產、種苗管理,制定全縣果品基地、木本藥材和林業花卉的發展計畫及基地建設,推進果樹生產的產業化進程,成立並發展壯大望都優質果品產業協會、花卉協會、林木種苗協會,發展名、特、優果品,提高果品質量和經濟效益及林業交流與合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良種選育、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苗圃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種子)、花卉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全縣森林特色小鎮等森林旅遊工作;
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全縣林業植物檢疫檢驗工作,負責辦理監督全縣植物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及綜合防災減災政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國家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日常工作。
擬定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擬定公益林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森林資源。指導天然林保護工作。
 (三)國土管理股
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等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擬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和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辦法。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政策。
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全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收回工作。負責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發布建設用地信息及地價信息。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等工作。
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組織實施國家、省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規劃、法規、規範和標準。承辦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出讓、轉讓、延續變更登記工作。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依法調處礦業權爭議、糾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登記、備案、統計、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熱勘查評價、開發和保護,監督地熱開發動態監測。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林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轉用、徵收、徵用工作。指導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辦法。負責臨時用地審查工作。負責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監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實施。
擬訂全縣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計畫。管理和維護全縣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和測量標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點測繪項目,管理基礎測繪成果。負責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監督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數字城市基礎建設和管理,負責天地圖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地理國情監測的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承擔測繪資質和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審核本縣範圍內的地圖。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登記、測繪作業證管理等工作。建立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我縣測繪。
 (四)規劃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起草、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負責全縣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編制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生態保護、國土整治、造林綠化等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特定地區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等工作。
負責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和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等城市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品質與建設設計水平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城市設計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設計層面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制定。負責指導推進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會同相關政府組織舊城、特定區域、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認定、申報和公布工作。負責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及傳統村落等各類規劃編制、審核、上報等工作。承擔縣歷史文化名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修改,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評估、動態維護和更新工作。負責組織局承擔的特定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詳細規劃層面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制定。負責控制性規劃的五線管理。負責主城區建設項目的前期選址、規劃論證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和有關政策法規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負責規劃數據、測繪資料的更新與管理。指導、協調縣、鄉(鎮)、村莊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項工作。
研究分析、綜合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中的相關重大技術問題,制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定。負責主城區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專家評議、審定和公示工作。負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有關規划行政許可工作的協調、督辦、統計及綜合分析。負責工業項目相關規劃審批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市場和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規劃聯合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導、監督縣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等工作。負責協調中心城區、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等工作。負責村鎮規劃的統計、匯總及上報等工作。
負責統籌協調全縣綜合交通規劃工作。負責全縣各類交通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供水、排水、燃氣、電力、信息、供熱、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等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負責中心城區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規劃條件和方案審查。負責中心城區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配合中心城區道路工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規劃許可證工作。負責跨區域大型基礎設施的前期選址(選線)、方案論證工作。負責跨區域大型建設和需省級、市級以上發改部門批准、備案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協調工作。

行政編制

博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博野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博野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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