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是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內的檢察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機構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各項決策部署,聚焦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統一本地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博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基層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貫徹落實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博州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本地區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博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對本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博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負責對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八)辦理應由博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公益訴訟案件。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九)負責應由博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受理向博州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一)對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二)指導本地區檢察機關的檢察套用和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本地區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
(十四)協同博州黨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基層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
(十五)領導本地區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本地區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和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七)負責其他應當由博州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㈠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承辦黨組會及相關黨務工作、院務會。負責計畫財務裝備、後勤管理。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對檢察機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
㈡第一檢察部(對內稱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
負責辦理除第二、第三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二審、再審案件的出庭,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負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偵查監督、公訴、執行監督、民事行政檢察、預防等職能。辦理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㈢第二檢察部(對內稱重大刑事犯罪檢察部)
負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二審、再審案件的出庭,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㈣第三檢察部(對內稱刑事執行檢察部)
負責對監獄、安置教育機構、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導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博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偵查。
㈤第四檢察部(對內稱民事檢察部)
負責各類民事生效裁判文書監督案件的審查,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對各類民事生效文書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檢察建議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依法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對依法履職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訴訟進行監督。
㈥第五檢察部(對內稱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
負責各類行政生效裁判文書監督案件的審查,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對各類行政生效文書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檢察建議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對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的行政違法活動進行監督。
負責辦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開展調查、訴前程式及提起訴訟;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依法開展調查、訴前程式及提起訴訟;辦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依法開展調查、訴前程式及提起訴訟;辦理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㈦綜合檢察業務部
負責受理控告和申訴,承辦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檢察官協會工作。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本地區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負責檢察工作檔案資料的編譯工作。
㈧檢務督察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對本地區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本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決定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的具體工作。承擔博州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㈨檢察事務保障部(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本院規劃、建設、套用檢察信息化、智慧檢務工作,辦案智慧型化軟體和網路運行的功能開發、套用、維護、管理。負責司法檢驗、鑑定、勘驗、電子證據等檢察技術套用業務。負責本院網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司法辦案警務保障,維護機關秩序、安全,參與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組織法警教育培訓、崗位練兵,管理警用裝備,協同管理警銜等。
㈩政治部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檢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與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工作,會同黨委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承擔機構編制工作、員額檢察官管理和獎勵工作。負責檢察機關政治建設、宣傳思想、意識形態和檢察文化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宣傳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管理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檢察長:剛布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申學林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偉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靈東
副檢察長:汪應武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周海峰

所獲榮譽

2020年10月14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基層檢察院建設組織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