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該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交驗戶口簿,並交三張二寸免冠照片,申辦居民身份證。
申辦規定,辦理快證,
申辦規定
1、申領: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該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交驗戶口簿,並交三張二寸免冠照片,申辦居民身份證。
2、換領:公民從本縣、市以外地區遷入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全,不能辯認使用的;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退出現役不回原戶口所在地縣、市落戶的;被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不回原戶口所在地的公民,可到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換領證件。
3、補領: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按規定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報補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快證
1、凡符合申領居民身份證,至今尚未領取證件或丟失、損壞證件的居民,均可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快證手續。
2、辦理居民身份證快證的程式:
(1)由辦證人本人持居民戶口簿、三張黑白二寸大頭像片,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派出所規定辦理申領手續,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有效期條章;
(2)辦證人持派出所密封的《申領表》到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分局)戶政、治安部門辦理審核手續,加蓋快證審核鋼印,並裝袋密封。
(3)在民眾自願的情況下,可使用郵政特快專遞辦理快證,也可以由辦證人或委託人持密封的《申領表》到自治區公安廳制證;
(4)辦證周期為7天,自開票之日起,7天后持發票領取製作完成的居民身份證。
3、辦理居民身份證快證注意事項:實行計算機管理戶口的派出所,必須使用計算機打填《申領表》,手工填寫的《申領表》;字跡要工整;書寫要規範,住址、編號正確詳細。《申領表》必須加蓋戶口專用章、快證審核鋼印,有效期三個月條形章、經辦人、審核人簽名蓋章。填表後超過三個月不來辦證的,《申領表》作廢。
4、辦理快證的收費標準
根據自治區物價局新價非字[1993}41號《關於居民身份證"快證"收費標準的批覆》,每辦一證收取費用60元,其中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民辦理"快證"時,每證收取手續費10元,自治區公安廳收取制證費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