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鹽廳是機構名。清末鹽政院所屬機構之一。掌淮、浙、閩、粵等省鹽業產銷、鹽稅徵收等事務。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另設一、二、三、四等僉事及一、二、三等錄事無定員。
南鹽廳是機構名。清末鹽政院所屬機構之一。掌淮、浙、閩、粵等省鹽業產銷、鹽稅徵收等事務。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另設一、二、三、四等僉事及一、二、三等錄事無定員。
南鹽廳是機構名。清末鹽政院所屬機構之一。掌淮、浙、閩、粵等省鹽業產銷、鹽稅徵收等事務。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另設一、二、三、四等僉事及一、二、三等錄事無定員。...
南鹽廳查驗正副委員 南鹽廳查驗正副委員是鹽官名。南鹽廳查驗正副委員,鹽官名。清設正副委員各一人。通泰二十場重運的鹽船抵揚州缺口門外,請廳查驗,委員親往點驗,核實與重照相符,方可加戳放行。北鹽押運過揚州,亦應至廳掛號。
鹽稅機構 中央設鹽政院專司考核全國鹽政,內設南鹽廳和北鹽廳。各省鹽務都由總督或巡撫兼管。為加強鹽政集中管理,宣統元年(1910)中央設督辦鹽政處,宣統二年改為鹽政院,在產鹽區設鹽務正監督,銷鹽區設鹽務副監督,負責督促鹽稅隨時解繳國庫,地方督撫不再管鹽政。地方賦稅機構 各省均由藩司(又名布政司)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