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軟體保護法,是指南韓《電腦程式保護法》於1987年1月頒布,I987年7月生效。由於這部法律不是南韓著作權法的組成部分,即使將來南韓參加了伯字莊公約或《世界著作權公約》,也不會自動保護其他國家的程式作品。按照這部法律,只有在1987年7月15日之後在南韓“出版”的電腦程式才受到保護。該法給“出版”下的定義是:“由程式權的合法所有人(或經該人同意)複製並發行的、足夠數量的、能滿足公眾一般需要的程式拷貝。”凡是未公開發行的(或雖公開發行但未在南韓公開發行的)電腦程式,均不受保護。
該法還規定了任何形式的“程式語言”或“程式規則”均不受保護。南韓實際上是世界上第一個以單行工業著作權法保護程式的國家。該法規定程式權所有人可享有如下權利:在計算機上使用其程式的權利、複製權、渲繹權、發生權及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