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臥龍區水利局

南陽市臥龍區水利局

南陽市臥龍區水利局,是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臥龍區水利局
  • 類型: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情況,主要職責,辦公時間,

基本情況

臥龍區水利局位於南陽市臥龍區車站南路1289號。內設辦公室、水資源管理和行政審批服務股(南陽市臥龍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計畫建設與運行管理股(農村水利水電股、移民與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股)3個股室。局屬二級單位共14個:龍王溝水庫管理所、冢崗廟水庫管理所、彭李坑水庫管理所、打磨石岩水庫管理所、蘭營水庫管理所、靳莊水庫管理所、李莊電灌站、水政監察大隊、河道管理站、水土保持監督站、農村水利服務中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以及臥龍區龍邦水利工程公司和淯鑫砂石有限責任公司兩個國有企業。其中水政監察大隊、河道管理站、水土保持監督站、農村水利服務中心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同時作為局屬部門,與局機關混崗使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划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鄉鎮等供水工作。
(四)落實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中央、省、市下達的和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省級、市級和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編制、審查、申報全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評估,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性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落實有關用水、節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庫及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調度工作,負貴全區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八)負責南陽市臥龍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我區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與後續工程建設的行政監督;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管理;負責許可權內的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費征繳、管理、使用和水量調度計畫。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全區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
(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驗收、監督評估和後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負責監督全區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查處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併處理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督和稽察工作。
(十三)開展全區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落實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對外合作交流。
(十四)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按相關防護標準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制河流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辦公時間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以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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