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審計局

南澗彝族自治縣審計局是南澗彝族自治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南澗彝族自治縣審計工作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幾才重格)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對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接受授權審計在本縣內的金融循組嫌、保險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縣級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四)審計縣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對100萬元及以上政府性投資進行前置審計;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凳連府旬計。
(六)審計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人民政府委頌邀燥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七)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汽榜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款、貸款、贈款項目和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八)審計縣屬農林水利、扶貧開發、支援農業生產支出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十)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後,向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十一)受黨委、政府、組織部門的委託,對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三)向縣人民政府、州審計局或縣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十四)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其他各項工作。
(十五)對審計發現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研究,向縣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六)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信訪、督辦、接待、治安保衛、局機關財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2、制定局機關審計發展規劃,編制局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做好年終各項工作總結;彙編審計統計報表;協調各股(室)之間審計業務事項、負責指導各股(室)審計業務質量和監督檢查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制定有關審計業務規章制度;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審計法規的收集、諮詢;覆核局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調想請膠查報告和專題綜合報告。
3、負責局機關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公務員考核、工資福利、退休人員的管理;幹部職工政治學習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情況的審計監督;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地方財稅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授權對在南澗中央所屬國有金融、保險等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對縣級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負責對財政金融單位的專項審計調查;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外援款、借款、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效益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縣級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對全縣農、林、水、畜等涉農部門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基金),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對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農村養老基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以及縣委政府工作安排,負責對全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完成情況、計畫批覆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經貿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州政府規定,組織對縣屬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中央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縣政府指令和縣委組織部委託,承擔縣屬機關、社會團體、鄉騙主肯(鎮)、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控股企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七)政府性投資項目前置審計股
負責對100萬元及以上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執行情況、項目資金來源、政府控制價的真實合規性等進行前置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政機關、縣級各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對全縣農、林、水、畜等涉農部門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基金),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對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農村養老基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以及縣委政府工作安排,負責對全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完成情況、計畫批覆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經貿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州政府規定,組織對縣屬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中央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縣政府指令和縣委組織部委託,承擔縣屬機關、社會團體、鄉(鎮)、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控股企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七)政府性投資項目前置審計股
負責對100萬元及以上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執行情況、項目資金來源、政府控制價的真實合規性等進行前置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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