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街道(廣東省深圳市南湖街道)

南湖街道(廣東省深圳市南湖街道)

南湖街道(簡稱南湖街、另稱南湖鎮)[Nán Hú]成立於1983年12月,是羅湖區建區後最早成立的6個街道鎮之一。轄區範圍東起文錦路、西至布吉河、北起深南路、南至深圳河,與香港新界毗鄰,總面積2.633平方公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南湖街道
  • 外文名稱:Nanhu Sub-district
  • 別名:南湖鎮
  • 行政區類別:鄉級行政區
  • 所屬地區:深圳羅湖區
  • 電話區號:0755
  • 面積:2.633平方公里
  • 車牌代碼:粵B
  • 成立時間:1983年12月
概況,沿革,地理位置,人口狀況,轄區情況,基本職能,

概況

[Nán Hú]深圳市羅湖區轄街道。轄區東起文錦路,西至布吉河,北起深南路,南至深圳河與香港新界毗鄰。總面積2.633平方千米。常住人口90500人(2010年六普)。轄14個社區。辦事處駐南極路南華大廈附樓(廣深賓館後)。境內有羅湖口岸,文錦渡口岸,深圳火車客運站、深圳捷運總站、羅湖長途汽車客運站等。

沿革

始建於1983年12月。1996年,面積2.6平方千米,人口3萬人,暫住一年以上的外來人口2.5萬人,轄文錦、高嘉、新南、向西、嘉北、嘉興、嘉南、友誼、羅湖、羅湖橋、建南、建中、和平、海關、漁村、新港16個居委會。2004年,轄友誼、羅湖橋、建南、新港、建中、文錦、海關、和平、漁屯、羅湖、向西、新南、嘉北、嘉南14個社區。2008年末,面積2.6平方千米,戶籍總人口38593人。
【郵編】518002【2011年代碼及城鄉分類】440303005:~001 111友誼社區 ~005 111羅湖橋社區 ~006 111建南社區 ~007 111新港社區 ~010 111建中社區 ~011 111文錦社區 ~012 111海關社區 ~013 111和平社區 ~014 111漁屯社區 ~015 111羅湖社區 ~016 111向西社區 ~018 111新南社區 ~019 111嘉北社區 ~020 111嘉南社區

地理位置

南湖轄區是深圳經濟特區開發最早、發展最快的城區,是繁華的商業、貿易和金融中心,是特區“視窗”的“視窗”。轄區內高樓林立,街道縱橫交錯,有作為深圳特區標誌的國貿大廈、發展中心大廈;有全國客流量最大的陸路口岸——羅湖口岸,平均每天出入境人數約25萬人,節日高峰期達到約50萬人,有最繁忙的貨運口岸——文錦渡口岸,有深圳火車客運站、深圳捷運總站、羅湖長途汽車客運站等,是進出特區的重要門戶。境內有羅湖口岸,文錦渡口岸,深圳火車客運站、深圳捷運總站、羅湖長途汽車客運站等。
南湖街道

人口狀況

南湖街道轄區總人口近16萬人,其中,戶籍人口15692戶、44227人;常住人口9315戶、26003人;暫住人口29730戶、89016人。

轄區情況

現轄14個社區。辦事處駐南極路南華大廈附樓(廣深賓館後)。 轄區內現有南湖、口岸和火車站三個派出所(嘉賓、文錦渡、南塘、金塘等四個派出所於2002年9月合併為南湖派出所);有南湖、口岸兩個工商所;羅湖、文錦兩間中學;向西、羅湖、南湖、新港四間國小;有幼稚園9所,其中個體4所、國有2所、集體2所、外資1所;有湖南廣西雲南重慶陝西等省、直轄市駐深辦事處;地、市級以上駐深辦事處共有32個。
轄區內高樓林立,16層以上的樓宇有135棟,有物業管理機構(物業管理處)94個;轄區內商場門店有3302家;酒店91家,其中有陽光、富臨、香格里拉、富苑、彭年等五家五星級酒店;酒樓、餐廳402家;歌舞廳、俱樂部等休閒娛樂場所48家;銀行(含營業所)58間,其中中資銀行44間,外資銀行14間;證券交易所8間。

基本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轄區內的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工作。
2、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抓好社區文化建設,積極組織以提高市民素質為目的的活動,樹文明新風。
3、繁榮街道轄區經濟,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為轄區經濟組織提供科技信息和各種報務,以經濟、 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動街道經濟發展。
4、負責街道管理隊伍建設,做好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市政、規劃、房地產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外來人口,做好民事調解,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6、做好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社會福利、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各項民政工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事業,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7、做好計畫生育、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管理、初級衛生保健、民兵、兵役、僑務等工作。
8、指導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9、召集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開會,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問題;檢查、督促轄區內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租賃所、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社會服務工作,必要時還可會同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有關社會服務方面的任務。
10、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旱、防風、防火、搶險救災工作。
11、及時向市、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12、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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