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衛生工作及中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衛生及中醫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縣疾病預防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三)指導全縣初級衛生保健、婦幼衛生、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工作;規劃、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教育、保健機構的結構布局及運行機制的改革;統籌協調全縣衛生資源的配置。
(四)監督管理職業、環境、放射、學校、社會公共等衛生;對全縣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按法規監督臨床用血管理的質量;組織公民開展義務獻血。
(五)負責醫療機構(包括中醫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套用、大型醫療設備等醫療服務要素準入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處置重大疫情、災害病情等突發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負責重點疾病的監測及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督。
(七)擬訂全縣醫療科研及中醫科研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醫藥衛生科技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指導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
(八)擬訂全縣衛生人才、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制定和監督落實全縣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推進全縣衛生事業改革。
(九)制定全縣婦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發展規劃、措施並落實其技術規範,監督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專項技術的貫徹實施。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努力實現中醫藥現代化。
(十一)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實施涉外及國際、國內衛生合作項目工作的協調、指導、督查與考核等相關業務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南江縣衛生局機關內設6個股室。
(一)辦公室(掛安全監督股牌子)
1、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定衛生工作重大政策;
2、制定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3、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各項制度;
4、負責全縣衛生目標管理工作;
5、負責局綜合會議組織及信息化建設;
6、負責文秘、機要、檔案、史志、年鑑、信訪、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工作;
7、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上級有關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9、負責承辦局黨委辦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
2、指導全縣衛生系統精神文明、行業作風建設和創建文明行業工作;
3、研究制定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4、負責衛生隊伍建設、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職工工資福利、復轉軍人安置、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全縣衛生系統的人事、工資管理及統計工作;
6、負責承辦局紀委、監察室日常工作。
(三)醫政股(掛中醫股、縣獻血辦牌子)
1、擬定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2、監督實施醫療機構的國家技術標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服務規範;
3、辦理規定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的審查批准手續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及執業準入手續,監督管理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質量、服務質量;
4、組織開展公民無償獻血和依法監督管理全縣輸血工作;
5、中心血庫的設定和臨床用血質量的管理;
6、負責全縣臨床檢驗和臨床藥學管理工作;
7、負責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和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
8、負責規定範圍內醫療廣告技術內容的審核出證;
9、制定全縣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負責醫療衛生科研計畫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套用工作;
10、制定全縣醫學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負責中等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住院醫師培訓、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11、負責承辦紅十字會、醫學會的日常工作;
12、制定全縣中醫、中西醫結合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13、指導全縣中醫醫、教、研機構和綜合醫院中醫業務工作,對醫療質量實施監督;
14、審查、認可中醫人員和中醫行業內的中藥人員從業資格;
15、審批、核發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6、制定全縣中醫行業的科研發展規劃和中醫藥教育培訓計畫,指導監督辦好中醫函授教育,中醫成人教育及人才培養;
17、負責全縣中醫統計和爭取中醫專項補助經費及中醫器械設備的使用管理。
(四)財務股(掛項目辦牌子)
1、制定全縣衛生財務工作年度計畫和衛生資源配置計畫,配合有關部門擬定衛生服務收費政策以及相關的管理辦法;
2、負責全縣衛生系統信息、醫用設備裝備、衛生建設項目、衛生引進外資項目及衛生扶貧工作資金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3、負責全縣衛生事業費的預、決算和報表工作;
4、指導並負責全縣衛生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基本建設及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等工作;
5、協調衛生貸款的利用工作;
6、負責全縣醫療衛生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稽查、審查工作。
7、負責全縣醫療衛生單位的統計工作。
8、擬定項目工作規劃和計畫,落實省、市項目辦公室及縣政府安排的項目工作任務;
9、指導片區及鄉(鎮)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工作,並監督其履行目標責任;
10、對全縣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考核,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
11、安排和發放項目設備,並對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12、收集項目工作情況,統計項目工作資料,反饋項目工作信息;
13、處理全縣項目工作日常事務,整理好項目工作檔案。
14、負責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和衛生援外工作。
(五)公共衛生股
1、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規劃、方案、措施,並監督實施;
2、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進行規範管理;
3、負責地方病、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消毒殺蟲滅鼠工作的監督管理;
4、負責預防接種、預防性生物製品的計畫管理;
5、協調地方政府和組織防疫人員對重大疫情、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6、擬定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並實施監督;
7、負責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項技術服務的實施監督管理;
8、負責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與管理,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綱要衛生部分的組織和實施;
9、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
10、承辦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11、依法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2、負責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擬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組織對公共衛生、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事件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實施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工作;
13、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
14、對突發重大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15、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工作。
(六)執法監督股
1、綜合管理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擬訂衛生執法監督工作規範、程式和有關規章制度;
2、依法開展對食品、化妝品衛生等職業衛生、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對醫療保健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資格;
3、對《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和督辦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執法稽查;
4、加強衛生執法體系和隊伍建設,組織指導衛生執法隊伍培訓,負責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證件發放和隊伍管理;
5、負責衛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組織工作;
6、負責制定衛生系統普法規劃與計畫,推動衛生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