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明區旅遊局
- 簡稱:南明旅遊局
- 現任局長:董博
- 現任副局長:於玉婷、王堯軍
主要領導,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南明區旅遊局局長: 董博
南明區旅遊局副局長:於玉婷
南明區旅遊局副局長: 王堯軍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研究擬訂全區旅遊業發展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區旅遊業發展,指導全區旅遊工作;負責全區旅遊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二)擬訂全區國內外旅遊市場的開發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和重大旅遊推廣活動。協調媒體聯絡和旅遊新聞報導工作。(三)推動旅遊國際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出入境旅遊和港澳台旅遊的相關政策,組織指導入境旅遊和公民出境旅遊工作,指導全區對港澳台旅遊市場推廣工作。(四)組織全區旅遊資源調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開發工作;指導全區重大旅遊區域和旅遊產品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檢測全區旅遊經濟運行情況,負責旅遊統計、行業信息發布和旅遊產業信息化工作;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工作。(五)牽頭重點旅遊區域和重大旅遊項目的規劃編制和建設方案的審查工作,參與與旅遊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項目的規劃及建設工作。(六)負責牽頭協調、統籌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參與安排和協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七)執行國家、省、市旅遊行業標準、服務質量標準;負責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經營和服務行為;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遊行業應急救援、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八)組織、指導、協調我區重點旅遊節慶活動;組織、協調、指導本區旅遊會議、展覽等與旅遊相關的大型活動;推進旅遊產業結構調整和扶持新興旅遊休閒業發展;協調、推動重點旅遊項目的招商引資;指導本區旅遊企業及旅遊辦事機構的市場開發。(九)負責組織推進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建立旅遊目的地信息服務管理系統,實行區域間旅遊信息互通,並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推動旅遊產業信息化發展。(十)指導旅遊行業人才開發、交流和管理;按相關標準負責制訂旅遊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十一)指導旅遊協會及其他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十二)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區旅遊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確保其工作正常運轉,負責起草本單位綜合性文稿;收集處理各類信息、工作動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文電、檔案、機要、保密、會務、信訪、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公產管理及財務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組織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宣傳、教育培訓;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及服務。
負責本區旅遊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研究擬定推進旅遊產業結構調整和扶持新興旅遊休閒業的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負責對有關旅遊政策、法規的研究;負責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進行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對本機關行政執法活動中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進行審查,並報區政府備案;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二)市場規劃管理科
擬定全區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保護工作;指導全區的旅遊規劃、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產品的規劃開發工作;承擔假日旅遊的相關工作;負責旅遊企業的初審及上報備案工作;承擔旅遊統計;負責旅遊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實施和指導工作;承擔旅遊商品開發的相關協調工作。引導和指導旅遊企業對外合作交流;協調、組織重大旅遊文化節慶活動,推動節慶活動的產業化、市場化、規範化;參與組織旅遊節慶活動的海內外宣傳和促銷活動;協調和推動重大旅遊景區、飯店等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
(三)質量規範管理科
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旅遊保險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旅遊行業標準及服務標準,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規範監督旅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及服務行為。承擔對旅遊企業的行業管理,旅遊企業檔案資料備案;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根據相關標準負責對轄區內一、二星級旅遊飯店的評定及日常監督、檢查和覆核管理。
(四)旅遊執法大隊
負責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承擔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等旅遊行政執法工作;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指導旅遊投訴體系建設,處理、協調和督辦旅遊質量投訴,協助省、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承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旅遊景區、度假區的設施標準及服務標準;指導各鄉鎮旅遊質量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