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灣里區財政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金融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稅、金融發展戰略,擬定區與鎮(街辦)、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任務。負責編制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區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區對鎮(街辦)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罰沒物資及罰沒收入。管理財政票據。按照國家和省市彩票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我區相關實施細則,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在灣里貸款的有關業務。
(十)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制定控制債務風險相關制度。
(十三)負責研究制定本轄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負責組織開展全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
(十四)統一管理、運營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十五)加強對鎮街財政管理職能。
(十六)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