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

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一般指本詞條

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 SUSTechEF )於2011年成立,屬非公募基金會,是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設立的深圳市第一家高校教育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1年
  • 批准單位:深圳市民政局
機構簡介,組織章程,

機構簡介

2020年,教育基金會獲評深圳市社會組織評估最高等級5A級;2021年,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正式通過慈善組織認定和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教育基金會成立十餘年來,秉承南方科技大學的使命與擔當,聚眾人之力,集眾人之智,匯眾人之愛,推動中國高等教育事業改革,促進南科大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
• 致力於加強南科大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合作,擴大教育科研經費來源,實現辦學經費多元化。
• 通過獎勵和資助,提高教師教學與科研水平,幫助學生安心學業,鼓勵學生綜合發展。
• 接收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和個人的捐贈。
• 根據學校需要和捐贈者意願設立資助項目,促進學校和院系發展、教師引進、學生培養,提高教學水平、科研創新能力,推動產學研融合,服務社會,並承擔一定的社會公益資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提升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水平,推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改革,促進我國高校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 萬元,來源於國內企業、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南方科技大學教育事業發展;
(二)資助南方科技大學師生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科技創新、學科競賽 以及相關文化活動;
(三)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1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它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 100 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或重大意義、附帶捐贈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 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其業務範圍內的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 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它公益目的;
(二)資助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三)資助教學或科研項目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黨建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 團結凝聚民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會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30 日內, 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1 月 21 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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