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辦法》是南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5年12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2月2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控制和削減燃煤二氧化硫,保持生態平衡和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市酸雨控制區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記臘姜政區域內生產、加工、銷售、宙疊欠戲燃用煤燃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應堅持調整能源結構、降低能源消耗與治理污染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逐步減少煤的直接燃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化工作,提高綠化覆蓋率,改善空氣品質,減輕二氧化硫對大氣的影響。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技術監督、經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生產、加工、銷售煤燃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工業布局規劃時,應當徵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納入工業企業技悼臭笑術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大氣功能區劃確定和調整禁煤區範圍。禁煤奔霸希凶區範圍內停止燃用煤及煤燃料,改用清潔能源。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劃定為禁煤區。
第九條 煤炭經營單位銷售煤時,應當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同一批次的煤的硫分含量證明。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高於3%的煤。國家對火電廠用煤的含硫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供應緊缺等特殊原因,已經安裝線上監測裝置的35噸/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其配套脫硫設施的脫硫率達到90%以上的,在市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可直接燃用含硫量不超過5%的煤。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實行達標排放和污染物總量控制。
2噸/時以上的燃煤鍋爐或窯爐,其配套脫硫設施的脫硫率必須達祖臘到50%以上。
第十二條 市區快速環道範圍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和窯爐。原有2噸/時以下鍋爐和窯爐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潔能源、潔淨煤燃料。
(二)飲食、娛樂和其它服務業的營業用爐灶從2007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三)禁止銷售含硫量高於1%的民用蜂窩煤。
第兆局祖十三條 市區快速環道至環城高速範圍內禁止新建2噸/時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新建2噸/時以上鍋爐和窯爐的,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或潔淨煤燃料。
第十四條 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二氧化硫排放設施(或方法)和治理設施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的二氧化硫煙氣量、濃度、煤含硫量、固脫硫率等有關資料,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氧化硫煙氣量、濃度、煤含硫量、固脫硫率、脫硫設施等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35噸/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和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鍋爐或窯爐應安裝符合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系統聯網,實時傳送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 二氧化硫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戲她挨可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委託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硫排放量超出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發放《大氣污染物臨時排放許可證》,同時下達限期削減排放量指標,經過治理達到總量控制指標後換髮《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七條 在氣象條件不利於二氧化硫擴散,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出現對我市舉辦的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緊急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應急措施,責令排污單位立即減少或停止排放二氧化硫。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銷售不提供硫分含量證明的煤的,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直接燃用含硫量超過3%的煤或超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直接燃用超過規定的含硫量的煤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不安裝脫硫設施,或者安裝的脫硫設施的脫硫率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市區快速環道內新建燃煤鍋爐和窯爐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原有2噸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繼續燃用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銷售含硫量高於1%的民用蜂窩煤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市區快速環道至環城高速範圍內新建2噸/時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新建2噸/時以上鍋爐和窯爐不使用清潔能源或潔淨煤燃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申報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安裝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清潔能源是指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等對環境危害不大的能源;潔淨煤燃料是指水煤槳等煤燃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是指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區域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市區燃煤二氧化硫的通告》(南府字[1999]1號)同時廢止。
(二)飲食、娛樂和其它服務業的營業用爐灶從2007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三)禁止銷售含硫量高於1%的民用蜂窩煤。
第十三條 市區快速環道至環城高速範圍內禁止新建2噸/時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新建2噸/時以上鍋爐和窯爐的,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或潔淨煤燃料。
第十四條 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二氧化硫排放設施(或方法)和治理設施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的二氧化硫煙氣量、濃度、煤含硫量、固脫硫率等有關資料,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氧化硫煙氣量、濃度、煤含硫量、固脫硫率、脫硫設施等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35噸/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和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鍋爐或窯爐應安裝符合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系統聯網,實時傳送大氣污染物排放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 二氧化硫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委託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硫排放量超出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發放《大氣污染物臨時排放許可證》,同時下達限期削減排放量指標,經過治理達到總量控制指標後換髮《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六條 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七條 在氣象條件不利於二氧化硫擴散,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出現對我市舉辦的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緊急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應急措施,責令排污單位立即減少或停止排放二氧化硫。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銷售不提供硫分含量證明的煤的,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直接燃用含硫量超過3%的煤或超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直接燃用超過規定的含硫量的煤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不安裝脫硫設施,或者安裝的脫硫設施的脫硫率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市區快速環道內新建燃煤鍋爐和窯爐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原有2噸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繼續燃用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銷售含硫量高於1%的民用蜂窩煤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市區快速環道至環城高速範圍內新建2噸/時以下燃煤鍋爐和窯爐的,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新建2噸/時以上鍋爐和窯爐不使用清潔能源或潔淨煤燃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申報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安裝大氣污染物線上監測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清潔能源是指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等對環境危害不大的能源;潔淨煤燃料是指水煤槳等煤燃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是指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區域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市區燃煤二氧化硫的通告》(南府字[199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