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海外聯誼會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Th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anning 簡稱TOFAN)。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是由南寧市內相關各界人士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下簡稱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人華僑中與南寧市有聯繫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市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宗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增進南寧市各界人士與海外朋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南寧市與海外的交流和合作,為南寧市擴大對外開放、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海外聯誼會
  • 外文名:Th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anning
  • 簡稱:TOFAN
  • 性質:非營利
任務,章程,

任務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主要任務
(一)廣泛聯繫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人華僑及其團體,增進了解,發展友誼,開展合作。
(二)促進南寧市與港、澳、台及海外在經濟、科技、教育、體育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南寧市各縣、區,各部門或企業引進建設資金、技術、人才。
(四)協助港、澳、台和海外工商界、專業界人士到南寧市投資興業,配合有關部門為港、澳、台和海外人士在南寧市的生產經營、對外貿易和業務活動提供服務。
(五)邀請和組織海外人士來南寧市考察、訪問,舉辦各種聯誼活動,組織開展南寧市相關各界人士赴海外考察訪問的活動。

章程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在南寧市民政局註冊登記。
第六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會址設在南寧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主要任務: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外聯誼會的當然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理事制:凡承認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自願加入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南寧市各界有關人士和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促進南寧市經濟社會發展,承認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自願加入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經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吸收為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理事。其中市黨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理事實行替任制。
第九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執行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決議,完成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委託的工作;
(二)參加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活動;
(三)在南寧市海外聯誼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優先獲得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服務;
(五)支持、協助和監督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工作;
(六)退會自由;
(七)推薦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理事;
(八)維護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對理事個人從事的非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最高議事機構為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由全體理事參加,每屆至少舉行一次。理事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
(二)決定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海外稱理事長);通過副秘書長(海外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二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討論決定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的重大事項。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討論決定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決定召開理事大會並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
(三)制定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年度工作計畫;
(四)通過增補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的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十四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變更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六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秘書長為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
第十七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經費來源:
(一)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理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或團體(機構)的捐贈;
(二)依法開展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上述兩項收入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
第十八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的資產。
第六章 修改
第二十一條 對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
第二十二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經2006年2月 15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南寧市海外聯誼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南寧市海外聯誼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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