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作家協會

南寧市作家協會是南寧市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團體。簡稱南寧市作協,南寧市文聯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在自治區(省)級以上報刊或出版社發表、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文學作品、文藝評論者,或從事文學翻譯、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作家協會
  • 所屬地區:南寧市
  • 類型:作家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南寧市作家協會

協會簡介

南寧市作家協會是南寧市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團體。簡稱南寧市作協,南寧市文聯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在自治區(省)級以上報刊或出版社發表、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文學作品、文藝評論者,或從事文學翻譯、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會員多數是報刊編輯、記者、宣傳文化部門幹部、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等。原稱南寧市文學工作者協會,1993年8月改名。召開過五次會員代表大會。2007年底有會員256人。

協會領導

現任主席:常海軍
副主席:扈彥偉、李綠江、覃詠梅、丘曉蘭、李啟憲、盧華君、陳大明、黃煥光、黃光榮、王勇英
秘書長:扈彥偉(兼)
理事:於小塵、王勇英、韋世雲、韋武康、韋毓泉、方學平、盧華君、丘曉蘭、劉正軍、勞廉先、李啟憲、李宗文、李明媚、李紹華、李綠江、吳雁飛、何秀萍、張偉軍、張冰輝、陸鳳傑、 陳大明、陳國新、林萬里、林小靜、尚曉斌、班繼胤、徐歌、黃平、黃 詠、黃光榮、黃煥光、常海軍、扈彥偉、董迎春、覃詠梅、蔡呈書、譚小萍、譚延桐、潘茜
歷任主席:黎國璞、林萬里,副主席:王礦新、黃善飛、羅傳洲、馮志奇、張 波、梁結珠、常海軍
歷屆顧問或名譽主席:莫克、柳林、王礦新、王雲高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南寧市作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南寧市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南寧市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市各民族作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我市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推動我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南寧市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南寧作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六條 本會鼓勵和幫助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學習,解放思想,勇於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爭,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和藝術水平。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會組織和推動我市文學評論和研究活動,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切實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文學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積極發現和培養我市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新生力量,努力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九條 本會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注重培養少數民族作家,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
第十條 本會廣泛聯繫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各種民眾文學社團和刊物,在需要和可能的條件下予以幫助。
第十一條 本會在愛國、進步的原則下,加強和市內外的一切新老作家,包括歸僑作家和港、澳、台作家的聯繫和團結,不斷擴大文學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十二條 本會積極推進文學交流,積極參加全國各地的文學活動,加強同全國各省市作家的聯繫和團結。
會 員
第十三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在自治區(省)級和市級以上報刊或出版社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文學作品、理論批評者,或從事文學翻譯、編輯、教學和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縣、區文聯、作協、文協推薦,經本會秘書處根據入會條件細則討論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四條 凡在我市的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廣西作家協會會,辦理手續後即為本會會員;凡外省、市的作協會員遷來我市者,可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有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享受本會福利等權利。
第十六條 凡被批准入會者,應及時繳納會費。會費收繳辦法為一屆一次性繳完,即五年繳納一次,共200元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的人身自由、著作權和其他合法經濟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有嚴重抄襲行為或因犯罪而喪失公民權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二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市直、各縣區會員分別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秘書處為常設機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閉幕後,必要時,經過規定程式,可增選理事、副主席和主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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