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青年商會

2008年1月26日下午,南安市青年商會正式成立。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李長根,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書記駱國清,市長陳榮法,市人大主任黃永俊,市政協主席戴愛國,共青團泉州市委書記顏志煌,市委常委鄭國防等領導出席了成立大會。來自石材、水暖、電子、機械、鞋服、家具等行業的100多名南安青年企業家參加了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安市青年商會
  • 屬性:非盈利
  • 地點:南安市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改革開放以來,南安青年積極發揚“愛拼、敢拼、善拼”的精神,勇當創新創業的排頭兵,湧現出了一大批成功的優秀企業家。為了團結南安市工商界青年人士和在外南安籍青年企業家,促進南安與海內外經貿關係的發展,培養和造就一批優秀青年經濟管理人才隊伍,為促進南安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南安團市委發起並報請中共南安市委批准成立南安市青年商會。據了解,入選南安市青年商會的108位理事都是南安工商企業界守法經營、遵章納稅的帶頭人,不少企業還是南安的“明星企業”、“創匯大戶”和“納稅大戶”,其中2007年度納稅超過300萬元的理事企業有18家。
大會選舉產生了南安市第一屆青年商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輝煌水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建業當選為南安市青年商會首屆會長。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南安市青年商會(簡稱市青商會);英文譯名:Nan An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NAYC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市青商會是由南安市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等優秀青年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工商經濟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以及在外投資興業的南安籍青年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團結全市工商界青年人士和在外南安籍青年企業家,為促進我市同海內外經貿關係的發展,培養和造就一批優秀青年經濟管理人才隊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市青商會由共青團南安市委主管,在南安市民政局註冊登記。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南安市柳城街道普蓮路青少年宮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總結、交流、推廣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向理事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和諮詢,開展企業創新研討活動,介紹經貿合作對象,為理事開展經濟協作提供服務;
2、為青年企業家提供學習、培訓、進修機會,協助理事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3、開展同國內外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經濟貿易界、技術界青年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我市青年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考察團外出訪問和考察,幫助理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4、發展同國內外青年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其他青年經濟貿易組織的聯繫,組織理事參加各項經貿活動;
5、增進與台港澳地區和海外其他青年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青年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
6、維護理事的合法權益,反映理事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理事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溝通理事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聯繫,擴大理事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
7、組織開展優秀青年企業家評選活動,不斷宣傳和樹立青年企業家先進典型,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批懂經營、善管理的優秀青年企業家隊伍;
8、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市青商會實行理事制:
1、凡承認市青商會章程,年齡在40周歲(特別優秀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的我市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工商經濟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以及在外投資興業的南安籍青年企業家,由共青團、青聯、商會等組織推薦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理事;因年齡或個人、事業發展等原因不再續任的理事,如無其他特殊情況,均可聘為資深會員;
2、與市青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南安籍或在南安投資的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理事;
3、省青商會、泉州青商會的南安籍會員同時可為本會理事。
第八條 理事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登記表;
2、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理事證。
第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1、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2、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3、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4、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名譽會長、資深會員享有與理事同等的權利。
第十條 理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遵照國家政策、法令開展生產和經營活動;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5、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理事證。凡不履行義務者,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可取消其理事資格。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理事不按規定時間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市青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理事大會的職責是:
1、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2、聽取和審查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產生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4、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三條 市青商會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核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市青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召開會議,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理事大會確定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資深會員和副秘書長;
3、籌備組織理事大會;
4、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領導各片區聯絡組開展工作;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市青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會長領導本會全面工作,會長如外出或遇到特殊情況時,由第一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經主管部門同意)。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工作。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每年舉行兩次以上的會長辦公會議。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市青商會設秘書處,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3、與理事進行聯繫,為理事提供服務;
4、經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審批發展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市青商會財務獨立,根據業務需要可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第十七條 市青商會經費來源:
1、理事交納的會費;
2、企業、社會團體贊助和個人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市青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員交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協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
第十九條 市青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條 對市青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青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青商會的撤銷或終止活動,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或理事大會半數以上理事提議,由理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好善後工作,報主管部門同意,經主管部門核准註銷登記後即告終止。
第二十三條 市青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經市青商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在本會內附設其它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26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市青商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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