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風電裝備行業協會

南京風電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NWEA)是由南京地區風力發電裝備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為實現同行業企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風電裝備行業協會
  • 外文名:Nanj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NWEA
  • 宗旨: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企業進步和風電行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發布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2、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
3、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同行議價,並督促執行;
4、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制訂、修改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5、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
6、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及產品、技術成果的鑑定,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7、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研討會,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8、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9、根據雜誌、報刊出版的規定,創辦行業協會信息刊物;
10、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1、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南京風電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NWE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南京地區風力發電裝備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為實現同行業企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企業進步和風電行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大明路105-2號大明路科技產業園
A區A樓三層左,郵編為2100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發布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
(三) 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同行議價,並督促執行;
(四)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制訂、修改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
(六)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及產品、技術成果的鑑定,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七)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研討會,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八)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九)根據雜誌、報刊出版的規定,創辦行業協會信息刊物;
(十)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
(三)南京地區依法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風力發電設備行業(設備生產企業、經銷企業、科研院所)以及與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辦公室發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託的經營者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會可依據章程停止行使其會員權利;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會員義務;
(三)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及重大議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選舉、罷免;
(三)本協會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工作計畫;
(四)制定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行業中有影響,有實力的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經委和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經委、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南京市經濟委員會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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