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制定全區統計政策、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及其他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人口就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推動高質量發展、現代化進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基本公共服務等各類統計監測評價,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七)依法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八)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
(九)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街道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規範全區統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核查,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十一)指導全區統計幹部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區委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以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方法制度為遵循,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機制。以深化統計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強化為地方黨政的統計服務功能,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統計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信息、諮詢、監督作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文秘、會務、印鑑、機要、督查、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統計信息調研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和計算機網路維護、網站更新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二)統計執法監督科。組織實施對全區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和其他重大統計違法行為;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有關事務;承擔“雙隨機一公開”有關事務,組織指導全區統計信用建設;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局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監督民間統計調查活動;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制定統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組織實施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
(三)核算和綜合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民生工程等綜合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對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的組織、對外統計數據發布;負責組織全區經濟普查、人口普查等重大普查;負責統計宣傳工作;負責年度的統計公報編制和統計年鑑的組織編制;實施資源交流和統計資料交換工作;監測、預警全區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建議;負責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工作和人口、勞動工資統計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四)工業能源和投資統計科。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工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協調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能源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五)商貿和服務業統計科。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社會科技活動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協調開展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物流業等統計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發展、婦女兒童、行政事業單位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協調開展文化產業、體育產業、企業創新調查等統計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