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水土保持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09日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09日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8-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8-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水土保持法
(1998年12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料,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土保護,是指對自然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治理和監督措施。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建設誰保護,誰損毀水土保持設施誰補償,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含郊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並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條農林、地礦、城建、交通、土地、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並負責本部門應當承擔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水土保持設施和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水土保持設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對在防治水土流失、檢舉和制止破壞水土資源、水土保持設施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防治水土流失、檢舉和制止破壞水土資源、水土保持設施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遵循明確重點,兼顧一致,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對水土保持的要求,並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確定水土保持目標和任務,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和實施方案,並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確定水土保持目標和任務,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和實施方案,並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第九條水土保持規劃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必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所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計畫地對水土流失進行防治。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制定水土流失防治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年度預算計畫。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制定水土流失防治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年度預算計畫。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造林,鼓勵在堤坡種草,並有計畫地封山育林育草,擴大林木、草皮覆蓋面積,增加和保護植被。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第十二條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條開墾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必須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具體措施,並報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墾國有荒坡地,必須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前款規定的荒坡地上開墾的,開墾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土保持登記,並負責採取措施防治開墾土地的水土流失。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前款規定的荒坡地上開墾的,開墾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土保持登記,並負責採取措施防治開墾土地的水土流失。
第十五條本市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治理區、重點監督區。
(一)重點預防保護區:包括自然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中型和小(一)型水庫庫區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草和水源涵養林等區域。重點預防保護區內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許可權批准外,禁止取土、挖砂、採石、採礦、採伐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除外,下同)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
(二)重點治理區:是指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蝕量大於2500噸的地區。重點治理區內應當採取治坡、治溝和植樹種草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並嚴格控制採礦、取土、挖砂、採伐林木以及燒窯、採石等建設開發活動。
(三)重點監督區:是指建設開發活動較頻繁的低山丘陵區以及其他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重點監督區內應當加強對建設開發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重點預防保護區:包括自然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中型和小(一)型水庫庫區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草和水源涵養林等區域。重點預防保護區內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許可權批准外,禁止取土、挖砂、採石、採礦、採伐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除外,下同)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
(二)重點治理區:是指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蝕量大於2500噸的地區。重點治理區內應當採取治坡、治溝和植樹種草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並嚴格控制採礦、取土、挖砂、採伐林木以及燒窯、採石等建設開發活動。
(三)重點監督區:是指建設開發活動較頻繁的低山丘陵區以及其他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重點監督區內應當加強對建設開發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等建設活動,應當儘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沙、石、渣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溝渠等水域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採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後,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沙、石、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在低山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興辦大中型企業等,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必須具有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八條依照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所在區域內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先提出初審意見。城區範圍內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在低山丘陵區應當嚴格控制集體企業和個體採礦。確需開採的,開採者在申請辦理採礦手續時,其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必須具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二十條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報表,下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開發項目及自然地理概況;
(二)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積;
(三)廢棄的沙、石、渣土堆放位置,占地面積及數量;
(四)水土流失預測;
(五)防治措施及治理進度;
(六)治理經費概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建設開發項目及自然地理概況;
(二)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積;
(三)廢棄的沙、石、渣土堆放位置,占地面積及數量;
(四)水土流失預測;
(五)防治措施及治理進度;
(六)治理經費概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條件審批水土保持方案:
(一)符合水土保持規劃;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治理標準;
(三)治理措施得當和效果顯著;
(四)棄土棄渣堆放符合要求;
(五)治理經費落實。
(一)符合水土保持規劃;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治理標準;
(三)治理措施得當和效果顯著;
(四)棄土棄渣堆放符合要求;
(五)治理經費落實。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需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初審部門應當在20日內上報初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設開發或者已投產使用並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開發者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補報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凡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造成水土保持設施損毀的,必須按省有關規定向負責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補償費用於當地水土保持設施建設。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五條低山丘陵區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植物措施與工程措施,加強坡面和溝道整治,完善田間配套工程和蓄水保土耕作,結合開發利用,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投放一定數量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進行水土流失治理。
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投放一定數量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進行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六條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及其他水土流失區,可以採用租賃、拍賣、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種形式進行治理。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經營或者治理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依法繼承、轉讓;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按照承包契約的規定使用。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按照承包契約的規定使用。
第二十八條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負責治理。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治理水土流失的,應當根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確的投資預算,在規定期限內將水土流失防治的費用存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由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因技術、人力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當按省有關規定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技術、人力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當按省有關規定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九條低山丘陵區已發揮效益的中型和小(一)型水庫,應當按照庫區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本庫區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條本市水土流失防治實行統一監督和分級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水土流失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轄區內水土流失防治實施監督。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水土流失防治的監督範圍劃分如下:
(一)城區內的監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二)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不包括城區)的監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其他地區的監督由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城區內的監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二)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不包括城區)的監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其他地區的監督由所在區域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工作。對水土流失面積、分布狀況、流失程度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展趨勢、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等狀況每兩年公告一次。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應當定期進行現場查勘和監測,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應當定期進行現場查勘和監測,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三條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治理水土流失的,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治理速度、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使用省財政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收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所收費用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納入同級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三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有權對水土流失防治進行執法檢查。水政監察人員進行水土保持執法時,必須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主動出示合法有效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據。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以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的,其罰款金額為: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按非法開墾的陡坡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至2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按擅自開墾的荒坡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0.5元至1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罰款500元至5000元;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罰款1000元至10000元。
按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的,其罰款金額為: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按非法開墾的陡坡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1元至2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按擅自開墾的荒坡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以0.5元至1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罰款500元至5000元;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罰款1000元至10000元。
第三十七條破壞水土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期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取滯納金,每逾期1天,加收應交費用的1‰。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