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南京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發布日期是2005年12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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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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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建制鎮、集鎮、獨立工礦區、村莊。
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村鎮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管理、監督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土、房產、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環保、園林、建工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能節地、綜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第五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本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與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實際相符合,以最佳化產業結構、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為目標,與產業規劃、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相適應,與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確定居民集中居住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基礎、服務設施的設定布局,明確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向的要求,劃定因防災減災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設的區域,對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編制詳細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依據村鎮總體規劃,主要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設定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莊不得布局工業,現有的工業應當逐步向鎮以上工業區集中。
第七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應當在村鎮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滿並經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新市區、新城範圍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納入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不單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
第九條 編制村鎮規劃的單位,採用招標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