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鄴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建鄴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建鄴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南京市建鄴區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建鄴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雨潤大街99號雙和園辦公區2號樓西塔樓2樓
  • 所屬部門: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南京市建鄴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在中央統一規則和省、市指導下,按照地方金融監管機制,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聯繫協調駐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做好監管聯動工作,推動駐區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保障金融領域安全生產。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管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研究分析地方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推進地方金融業發展,負責金融領域投資促進工作,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培育和發展現代金融組織,協調推進金融功能區建設和發展。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培育和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建立和完善地方融資服務體系,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發展。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推進區域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開展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四)依照許可權負責對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五)依照許可權負責強化對區內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配合駐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防範和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檔案、財務、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黨群、意識形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聯絡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依申請公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照許可權負責行政執法的指導和協調;研究分析全區金融業發展形勢,擬訂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範圍內金融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配合開展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具有許可權的審批工作;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建設;統籌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創新發展;推進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牽頭負責金融業務宣傳工作。
金融穩定科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合駐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金融發展科
承擔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推進全區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等建設;牽頭負責金融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全區金融招商工作;配合開展信用體系建設;配合駐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金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推進全區保險服務業發展。 承擔區內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聯繫境內外各類證券交易所;推進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發展;培育和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牽頭推動金融服務創新創業,統籌推進金融科技發展;配合駐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監管對象的規範發展工作。
地方金融監管科
執行相關監管制度和監管規則,依照許可權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舉措保障金融行業安全生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