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再就業工作,推進企業勞動制度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南京市發布了《南京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1995年9月1日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10月21日寧政發〔1995〕2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再就業工作,推進企業勞動制度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就業辦),具體負責全市再就業工程計畫、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再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各工業主管部門要成立相應機構(或明確負責處室),負責本系統內下崗待工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 凡經市就業辦認定為安置下崗待工人員(含社會失業)而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下崗待工(含社會失業)人員超過企業總人數的60%,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市各工業主管部門均須建立以安置下崗待工人員為主的生產自救基地。生產自救基地除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外,經就業辦審查認定後可根據其安置能力給予一定的貸款,作為生產自救資金。
第三章 鼓勵下崗待工人員自謀職業
第五條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的,原單位及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單位待工證明,給予優先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其勞動關係由原單位保留2年。凡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與企業辦理脫鉤手續,企業一次性給予2年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待工生活補貼。
第六條 從事個體經營飲食、服務、修理、服裝零活加工、小副食、小百貨等行業的下崗待工人員,從領取工商執照之日起,享有兩年內定額徵收的優惠稅收政策。
第四章 積極吸納下崗待工人員
第七條 各類新辦、擴建企業在配備勞動力時,要本著先調劑、後招收的原則,按市確定的比例招用企業下崗待工人員。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待工人員可先進行試用,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內由原單位保留其勞動關係並支付待工生活補貼。
第九條 鼓勵企業組織下崗待工人員進行勞務輸出、餘缺調劑,其勞動關係和待工生活補貼不變,勞務收入歸己。下崗待工人員個人也可憑單位出具的待工證明,到社會從事有收入的勞務。在此期間,工傷所需費用由勞務輸入方承擔,原單位應保留其勞動關係。
第五章 完善對下崗待工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 認真做好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的統計管理工作。各工業主管部門每月定期將企業下崗待工人員情況統計表報送市就業辦。
第十一條 對全社會各單位錄用工人實行統一管理。各單位招工必須報經市就業辦審批後方可進行。用人單位應優先從經過培訓的下崗職工中進行選擇,然後再面向社會。在單位和個人之間充分實行雙向自主選擇。用工手續由市各職業介紹所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對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實行分類疏導,妥善安置。三十歲以下的人員一律進入勞動力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擇業;三十歲至內退年齡前的人員實行分類疏導,如推薦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已到內退年齡以上的人員可辦理內退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有較多下崗待工人員的企業,不得招用外來勞動力。對現役軍人家屬、烈屬,配偶是殘疾人、下崗職工、失業職工或家居農村者,不應作下崗待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崗待工人員未經企業批准同意,兩次不參加轉業轉崗培訓,可暫停發放其生活補貼。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排上崗及勞務輸出的下崗待工人員,可以解除其勞動關係。
第六章 加強對外地勞動力的管理
第十五條 對全市外地勞動力實行綜合管理。各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必須制定用工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就業審批。中外合資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可直接報市就業辦審批。
第十六條 各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要按分類管理規定執行。第一類為可以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如建築、搬運、裝卸工等;第二類為按比例控制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如車工、行銷等;第三類為不得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如賓館服務、門衛保全、餐飲、電梯工等。具體管理規定將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招用外地勞動力的審批制度和使用規定,對現有外地勞動力情況必須統計制表報市就業辦備案;對未辦審批手續的必須補辦;對違反規定招用的外地勞動力一律限期清退。
第七章 建立再就業基金
第十八條 再就業基金是安置企業下崗待工人員上崗再就業的專項基金,基金來源由兩部分組成:
(一)南京地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招用勞動契約制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工資總額0.5%繳納,由所在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目前已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轉業訓練費和生活自救費,亦納入再就業工程基金。
(二)對使用外地勞動力單位徵收就業調節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其標準為:使用外省外來勞動力的每人每年500元,使用本省外來勞動力的每人每年200元,使用本市五縣外來勞動力的每人每年100元。費用由市勞動部門收取。
第十九條 再就業基金主要用於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的轉業轉崗培訓、職業介紹、生產自救基地建設、自謀職業的扶持等。基金由市勞動部門收取後,按季繳付到市財政專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勞動部門用款計畫,按季撥付,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勞動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另定。基金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監督。
第八章 規範對企業用工的監督
第二十條 市勞動、工商、公安、稅務、審計、工會等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將企業勞動用工納入行政管理監督範圍。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部門處以每人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招用外地勞動力的;
(二)超過務工期限繼續使用外地勞動力的;
(三)使用童工或未滿18周歲的外地勞動力的。
上述罰款統一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全額返回再就業基金。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