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內蒙古商會

南京市內蒙古商會是由在南京投資的內蒙古企業、在寧內蒙古籍及曾在內蒙古工作過的各界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經南京市相關部門核准的,於2012年6月9日成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內蒙古商會
  • 外文名:Inner Mongolia Nan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類型:商會
  • 地方:南京市
  • 時間:2012年6月9日
商會簡介,成立背景,章程,

商會簡介

南京市內蒙古商會
2012年6月9日下午,在南京市金匯大酒店會議廳,來自內蒙古草原的貴賓們笑語歡歌慶祝南京市內蒙古商會成立。
據悉,這是經過兩地有關部門批准的第一家少數民族地區企業家在寧商會,原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秀、原南京市市長王宏民擔任名譽會長。

成立背景

44年前,一批南京知青千里迢迢奔赴內蒙古草原插隊落戶,同當地父老鄉親結下了深厚的友誼,如今他們中的大部分已回到故鄉建功立業。改革開放以來,又有一批青年人從內蒙古大草原來到金陵古城南京創業發展,他們中有的人把內蒙古的產品推廣到紫金山下,讓南京市民享受到鄂爾多斯羊絨的溫暖、烏拉蓋牛羊肉的甘美、河套王酒的醇香,更有人把內地的資金、技術、人才引進邊疆。兩支同內蒙古大草原血脈相連的人匯合一起,深切感受到要想更好更快的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建立商會,攜手互補,搭建兩地經濟互補的平台。
來自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烏審旗、烏拉蓋管理區等地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分別派出代表前來慶賀,各地兄弟商會也紛紛發來賀信賀電。

章程

南京市內蒙古商會章程
(經2012年6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南京市內蒙古商會(以下簡稱內蒙古商會)L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ANJING(英文譯名、縮寫LMCCNJ)。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內蒙古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寧投資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規範行為,反映訴求,提供服務”十二字方針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愛國、敬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範為宗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堅持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指導、服務,推進寧蒙雙邊經貿與文化交流與往來。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南湖所葉路16號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會員交流,提供會員服務,規範會員行為,推動寧蒙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是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各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內蒙古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寧投資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會員推薦介紹;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有效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 、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 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有效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以及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和其它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2年6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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