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目核算客戶按照有關協定在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發生的存款透支款項,如活期存款透支等。
協定透支,會計科目編號1311
客戶發生透支款項時,按存款餘額,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實際透支額,借記本科目,按存款餘額和實際透支額之和,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客戶還清透支本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透支額,貸記本科目,按透支利息,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如有餘款,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
期末,應對協定透支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協定透支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透支類型和透支人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客戶存款透支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