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範疇理論

十範疇理論是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關於十類謂詞都具有範疇性質的理淪。在《範疇篇》中,亞里士多德談到作為詞義的最高的種的範疇時,區分出十個範疇:本體、數量、性質、關係、地點、時間、姿態、狀況、動作、遭受。它們並不是平列的,其中“實體”占有特別的地位,它是主體,其他範疇都足表述它的,而它卻不表述其他範疇;其他範疇存在於實體之中,即只能依附本體而存在;其他範疇變化時,實體之作為實體是保持不變的,實體是變中的不變。所以,實體高於其他一切範疇,是其他範疇的中心。

這些範疇都具有邏輯的意義,是詞義的最高的種,或是關於現實的陳述的種,它們也具有作為存在的最一般的規定性而具有本體論意義,是存在的規定性的最高的種。亞里士多德認為範疇是概括經驗材料的結果,因此具有經驗的起源;認為範疇既不表述主體,又不存在於主體之中。提出兩種本體:第一實體,是指個別的事物,例如個別的人、個別的馬;第二實體,是指包含個別事物的“屬“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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