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憲法

十二月憲法,1867年《奧匈協定》簽訂後奧地利帝國頒布的新憲法。12月21日由皇帝批准頒布。該憲法在1861年《二月特許令》基礎上根據《奧匈協定》作了相應修改,並對資產階級作出進一步的政治讓步。共由五項憲法法令組成,包括代表團法、公民權利法、建立帝國法院法、司法權法和政府和行政機關權力法等。規定帝國議會只處理奧地利帝國各省(正式名稱為“在帝國代表會議中派有代表的諸王國和各邦”)的事務,下院由各省議會選舉的二百零三名代表組成,上院仍由皇帝任命;擴大議會職權,建立向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建立帝國法院,受理公民有關其政治權利的抗訴案件;確定了公民的權利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財產的不可侵犯以及出版、集會、從事各種職業的自由等權利;規定國家的一切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每一個民族都享有不可侵犯的保持和維護自己民族和語言的權利等。但皇室和貴族仍享有很大的特權,如皇帝有頒布特別敕令、任免政府大臣、決定內外政策和外交上的行動自由權,但對這些權力也作了一些限制,如特別敕令的有效期到下一次議會召開為止。該憲法此後只作過個別修改,一直沿用到1918年奧匈帝國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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