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流送過程中的日期與匯票上註明的付款期限相符時,稱匯票到限。即期匯票的到期為收款人提示匯票的當天,匯票上須註明“在提出要求時”、“見票時或提示時”或“立即付款”字樣。遠期匯票的到期為持票人將已承兌的匯票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日期。提示付款的期限規定為匯票上註明的付款期限或承兌後確定的付款日期。《日內瓦統一法》規定要在付款到期日或次日的兩個營業日內為提示期限。匯票到期前,執票人應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匯票到期時,持票人提示匯票,經付款人或承兌人正當地付款以後,匯票即被解除責任,匯票上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即行告終。匯票到期後,付款人對即期匯票拒絕付款,並不構成法律責任,但對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拒絕付款,則對持票人和出票人承擔法律責任。倘付款人僅為部分付款,資本主義國家票據法一般規定持票人不得拒收,但未清償部分的票據權利仍繼續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票到期
- 屬性:證券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