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產生
自
永嘉之亂到北魏統一北方,北方經過了長期的戰亂,人口凋敝,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現象十分嚴重。加之北魏初年實行
宗主督護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數很少,影響了
賦稅的徵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
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
李安世之議,頒布
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數來分配田地。從此均田制開始實行。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
馮太后依照漢人
李安世之議,頒布
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於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
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於風雨飄搖之中的
北魏王朝而產生的。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
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棗、榆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
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
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
刺史十五頃,
太守十頃,
治中、
別駕各八頃,縣令、
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北齊繼續推行均田制,大體上與北魏相同,但也略有變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規定,不過一夫一婦的實際受田數仍相當於倍田,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北齊則按
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間。另外還規定了賦稅。 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授桑田或
麻田20畝。
均田制在北齊時就有所破壞,常見有土地買賣的現象。
發展
隋唐之
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
租庸調製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
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
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兩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
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隋文帝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
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
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
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煬帝大業元年(605年),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自諸王以下,至於
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但狹鄉每丁僅20畝。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為變質。
唐已明確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徙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
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
露田),這就擴大了土地買賣的範圍。
1、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
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
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
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
爵位的貴族從
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
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
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
勛官從
上柱國到雲騎、
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
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
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3、貴族官僚的
永業田和
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瓦解
至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徵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
“丁口滋眾,盲無宋田”。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
楊炎的建議下,
兩稅法頒布,均田制瓦解。
實施範圍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主要措施
授田數
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只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只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
敦煌、吐魯番發現的
手實、
計帳、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
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
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儘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課稅對比
賦役制
均田制與賦稅制息息相關。均田制的頒布就是為了增加賦稅,因此均田制內容的變動,也會引起
賦稅制度的變動。
均田令公布後,北魏又制定了新的
租調製。均田農戶除
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干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
河清三年(564)重新頒布
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里內土地全部作為
公田。一百里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
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則為良民之半。
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
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少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
品級高下授給
職分田(
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
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制度。
制度性質
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上比隋代的均田制完備得多,但是從均田制對解決土地集中問題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對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後於隋代的均田制。
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
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說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同時並存。
2
、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實施均田制時,中國北方一方面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面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實施均田制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
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
均田制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
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
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勛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制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制範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並未主觀上強行徵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衝。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時承接了
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
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係。
錢穆《國史大綱》:“此田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意義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
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雖然沒有直接分割地主的財產,但有效限制了他們的土地擴張,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
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爭議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併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