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醫校友會章程

北醫校友會章程

《北醫校友會章程》是北醫校友會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醫校友會章程
  • 發布單位:北醫校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醫科大學校友會(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簡稱北醫校友會 (下同)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大學醫學部,郵政編碼:100083。
第二條 本會為北醫校友自願聯合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海內外廣大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開展科技合作,進一步發揚北醫的優良傳統,為母校事業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祖國統一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任務:
1、溝通母校與校友的聯繫;
2、傳遞母校和校友之間的信息;
3、開展學術交流,科技協作及聯誼活動;
4、團結廣大校友,實現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在北醫各個時期〈包括國立北京醫學專門學校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北京大學醫學院北京醫學院北京醫科大學、北京大學醫學部〉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2、校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各地校友會與本會取得聯繫,可集體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對行為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本會可以取消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和理事會領導人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會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各項法規,積極履行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積極促進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為搞好本會工作貢獻力量。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大會原則上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1、批准或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本會理事會成員名單;
3、聽取批准本會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4、通過或決定關係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地校友會和校友推薦產生。理事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可以不定期舉行會議。如遇重大問題需理事會作出決定時,由會長臨時召集。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解釋《北醫大校友會章程》;
2、推舉名譽會長、選舉會長、副會長、推薦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3、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4、對外代表本會;
5、決定取消違背本會宗旨的會員資格;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另設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議產生。
會長職責是:
1、召集並主持本會理事會議;
2、對外代表本會及理事會;
3、批准較大數額的經費支出;
4、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的辦事機構是校友工作辦公室,在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1、醫學部定期撥款;
2、各地校友會資助;
3、國內外校友捐款;
4、社會資助;
5、其它收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暫委託計畫財物處代管,會長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原則上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l5日內上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查,核准後生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在理事會通過後上報,並儘快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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