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傳送關愛,撫慰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北海市委、市政府決定設立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為規範基金和籌集和使用管理,2011年3月23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1〕10號印發《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5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 相關檔案:北政發〔2011〕10號
  • 位置:北海市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政發〔2011〕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辦法內容

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特殊,與其他職業相比,風險更高,壓力更大。為傳送關愛,撫慰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市委、市政府決定設立北海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風險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範基金和籌集和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補助對象在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撫恤待遇的基礎上享受本基金補助。
第三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
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市財政局局長和人社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領導擔任(可兼)。職責為:
(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規範工作程式。
(二)對基金的籌集發放、管理使用等事項做出決定。
(三)修訂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四)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委員會在市委政法委設立辦公室,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分管政法隊伍建設的副書記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基金來源
市財政撥款500萬元作原始基金,同時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的自願捐款。
第五條 基金項目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特殊補助。
(二)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療補助。
(三)在職人民警察因公受傷住院治療補助。
(四)革命烈士親屬,因公犧牲人民警察親屬,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親屬困難補助。
第六條 基金補助對象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特殊補助對象為其遺屬,並按如下原則發放:
有父母(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撫養人);
有配偶無父母(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既有父母(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既無父母(撫養人)又無配偶的,發給子女;
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二)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療補助對象為已確定傷殘等級並住院治療的人民警察本人。
(三)在職人民警察因公受傷住院治療補助對象為其本人。
(四)革命烈士親屬、因公犧牲人民警察親屬,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親屬困難補助對象為因疾病、自然災害、人為傷害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困難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弟妹。
已享受《北海市本級政法幹警生活困難特別救助金管理辦法{試行}》(北政法發〔2008〕17號)救助的對象不得同時享受本基金救助。
第七條 基金各項補助方式、標準
(一)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特殊補助標準,一次性發給,標準為:革命烈士10萬元,因公犧牲5萬元。
(二)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療補助標準。
符合醫療保險範圍個人自付部分的按實際費用發給;因傷持續治療的,符合醫療保險範圍以外的個人自付部分,根據傷殘等級給予補助,標準為:十級按30%,每高一個傷殘等級增加5%。
(三)在職人民警察因公受傷住院治療補助標準按人民警察因公受傷住院產生的治療費用發給補助。
(四)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親屬困難補助標準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人民警察親屬困難程度審批,一次性發給,分困難、比較困難、特別困難三個等次,分別為:1000—5000元;6000—10000元;11000—20000元。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款基金救助對象除個人購買商業險種外,享有其它救助金的(如單位統一繳納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工大額互助補充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互助保障等),救助標準需扣除所得救助金。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人民警察為北海市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合浦縣參照執行);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因戰、因公致殘為《公安機關人民人民警察撫恤辦法》的定義。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因戰、因公致殘人民警察親屬困難等次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所指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和撫養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長大的撫養人;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遺腹子女、養子女、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生前再婚時配偶帶來共同生活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其中,子女須未滿18歲或雖滿18歲但仍繼續讀書,弟妹須系人民警察供養或生前供養、並且須未滿18歲或雖滿18歲但仍繼續讀書的,方可享受本基金補助。
第十條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採取管用分離的辦法進行管理,建立專門帳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單獨編制會計報表。
(二)基金除了用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投資和經營管理企業,不得購買債券、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每年審計一次,向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公布;公安部門應在系統內公布。
第十一條 基金的申領、審批及發放程式和步驟
基金採取一例一報、單項審批、及時發放的辦法發放,程式為:
(一)人民警察或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單位申報。
(二)市公安局政治部審核。
(三)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審批。
(四)公安機關內部公示。
(五)基金管理辦公室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基金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
(一)死亡。
(二)出國定居。
(三)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基金救助對象所在單位和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基金的有關材料,應當嚴格管理,詳細登記,分類建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捐款的接收和管理
(一)社會團體、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的自願捐款,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受並登記造冊,於當月將所得捐款存入基金賬戶。
(二)接受捐款時,應與捐贈人就捐贈對象、捐款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款協定。接受捐款後,應當向捐贈人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三)捐贈人有權查詢所捐款的使用情況,對於捐贈人的相關查詢,應如實答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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